觀點投書:面對「多元性別」職場—勞資須共建「台灣和諧社會」

2020-08-02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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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性別平權逐漸成為共識,但社會上對同志或較陰柔的男性依然存在著歧視與誤解,在職場上更可能遭受不平等對待。(資料照,柯承惠攝)

多元性別平權逐漸成為共識,但社會上對同志或較陰柔的男性依然存在著歧視與誤解,在職場上更可能遭受不平等對待。(資料照,柯承惠攝)

使同性婚姻關係獲得法律保障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簡稱《748施行法》,自2019年(民國108年)05月22日發佈施行以來,已屆滿1年了。同法第24條第2項之準用規定,也賦予台灣《多元性別》職場呈現繽紛彩虹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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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多元性別》職場,是否會造成勞雇雙方權益的衝突對立,社會各界皆甚關注。惟從勞資爭議案件之調解、防治研習案例之解析,以及主管機關之因應作為,莫不深切期盼勞雇雙方能「共容、共融、共榮」,共建「台灣和諧社會」。

一、《多元性別》之簡介:

美國著名的心理學家賽利格曼(Martin E. P. Seligman)針對《多元性別》依性慾生活,區分出五個層級:1. 性別認同(sexual identity),2. 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3. 性偏好(sexual preference) 4. 性別角色(sex role)5. 性表現(sexual performance)。

維基百科則將《多元性別》分為4種類型:1. 生理性別,即生物性別(sex),2. 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3. 性別表達(gender expression),又稱《性別氣質》,主要指性格上的陽剛特質(masculinity)或陰柔特質(femininity),4. 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亦稱性取向、性指向、性位向。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則以LGBTSQQ來介紹多元性別族群,每一個字母都代表一種身份的類別: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直同志、酷兒及疑性戀。教育部對「多元性別」則是指「LGBTQ」,亦即包括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Transgender),以及酷兒(Queer)。

LGBTQ,女同志,女同性戀,同性婚姻,拉子。(美聯社)
「多元性別」是指「LGBTQ」,亦即包括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Transgender),以及酷兒(Queer)。(資料照,美聯社)

台灣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則提出「性別」與「性傾向」,另《性別平等教育法》還出現「性別氣質」與「性別認同」。「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則對《多元性別》做出定義:「指任何人之生理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性別認同及性別變更等差異情形」。

二、從國際人權發展背景、國內法令法制歷程來認知《多元性別》職場:

台灣進入《多元性別》職場,可從國際人權發展背景以及國內法令的法制化歷程來瞭解其演變軌跡:

(一)、從國際公約之簽訂來認知:

2006年7月8日行政院函送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1981年正式生效的「婦女人權法典」-「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CEDAW)交由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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