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青龍觀點:由《大學法》第21條談大學教師評鑑之亂

2019-06-0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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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以行動劇諷刺蔡政府烹煮老師。(顏麟宇攝)

全教總以行動劇諷刺蔡政府烹煮老師。(顏麟宇攝)

我國《大學法》作為大學教育發展的政策與法源,其開宗明義的第1條便明定:「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足見《大學法》作為台灣高等教育法源依據的重要基石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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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大學法》自民國37年公布以來,在內容上一直存有諸多缺漏,至今仍未能完備。尤有甚者,《大學法》雖歷經多次修訂,但綜觀歷年修訂內容,非但不見完備,卻反而愈見其捉襟見肘之窘態,且條文之間彼此不一致之現象叢生,更滋生諸多爭議與弊端。例如前述第1條明白指示「大學享有自治權」,但我們卻又在第3條中驚見「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明顯存在衝突,造成往後數十年來教育部干涉大學教育但卻能避責的亂象主因──當某些大學違法亂紀而教育部不願管且或不能管控時,教育部就以第1條作為護身符,以「大學享有自治權,教育部不能干涉」為由,放任這些大學繼續違法亂紀;但有趣的是,如果教育部意欲對某些大學進行管制操控時,卻又以第3條為由,聲明教育部為各大學之主管機關,握有實質管控大學校務的權力。顯見,《大學法》第1和第3條之間的衝突,恰恰給予了教育部自由心證地管理各大學的極大彈性。

然則,此僅僅為《大學法》諸多弊端之一角。《大學法》自民國104年修訂後,賦予教育部更大的權限與彈性管控空間,且在多次政黨輪替的情結下,教育政策與理念反覆紊亂且自相矛盾的情況趨劇,讓教育部終於成為了台灣高等教育的最大亂源。近年來指責教育部及其官員顢頇無能的聲浪日盛,然若正本溯源,則《大學法》的內容不當及法令不彰,恐怕才是數十年來高等教育停滯不前的主因。本文正是以此立論,主張台灣必須立即重新修訂《大學法》內容,且勿再像過去「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般地修訂成如今這種四不像的《大學法》。不過,由於涉及範圍過巨,本文僅先就與大學教師切身相關的第21條為例,論述目前《大學法》的不適切性,冀希能收拋磚引玉之效,以期更多前輩先進投入「呼籲新訂《大學法》」之行列。

言歸正傳,本文即以《大學法》第21條為例來談大學教師評鑑之不當。

台大總圖書館夜景(陳明仁攝)
台大總圖書館夜景(陳明仁攝)

根據《大學法》第21條:「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表面看來,大學教師評鑑似乎有它的價值與意義,殊不知這卻是大學教師惡夢的開始。

教師評鑑制度,用以評估大學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各方面的成效,本無可非議,因為大學教師本著學術獨立自主的特性,一生投入學術研究,但卻可能忽略了教學、輔導或服務等項目的重要性,故而建立一套教師評鑑制度以利作為評估、改善與提昇大學教師的專業知能,應是一椿美事。誠如筆者曾在任職學務長期間,接受過無數的學生申訴案件,內容便多是大學生與大學教師之間對教學活動的諸多認知差異所致,此時若能透過評鑑制度讓教師了解自身的教學狀況,便能有效改善這樣的緊張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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