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新會期伊始就傳國民黨籍立委翁曉玲提案《公投法》修法,主張「可用公投否決憲法法庭判決結果」,並列為國民黨團新會期的優先法案。此舉毫無意外引來綠營方面的抨擊,認為是毀憲亂政之舉;吾人則認為,民進黨不副署立院通過的法案是惡性更嚴重的毀憲亂政,不僅是恣意濫權地擴張行政權,更是無端剝奪憲法賦予國會的立法權,權力分立的憲法原則至今已蕩然無存。但國民黨方面毫無反制的能力與意願,實令人民痛心不說,竟只能端出這種同樣具有毀憲亂政性質的法案在體制內尋求對抗,在世界憲政史上簡直聞所未聞。國民黨若放任翁執意推動通過立法,後果難以估計。
包含創制、複決在內的公民投票權利,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基本權利之二項;而憲法訂定複決權的意旨,乃是賦予人民就現行法律有請求交付人民表決修正或者廢止的權利,其性質是作為立法權的補充,尤須敘明。
更甚者,我國《憲法》並不允許包括人民在內的其他憲政機關,對包括釋憲在內的任何類型司法判決有干預的權利,以維護憲法權力分立下司法獨立的根本性原則。這種根本性原則具備不可侵犯性,連作為修憲的對象都不允許。
司法院釋字第499號已明確指出:「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之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因此包括權力分立在內的多個憲法原則均具有本質的重要性,不能以修憲方式加以更動,何況僅係法律位階的修法。且就算是得到超越修憲比例的支持投票數的公民投票欲立法、修法、複決的法案內容,同樣不能違反憲法的根本性原則,以一種「多數的暴力」姿態恣意破壞權力分立,這是無可動搖的憲法精神。
在國內,目前的憲政架構下,除非要尋求「制憲」的準革命行為,否則任何政黨與任何人都無權更動當前憲法所欲規範的本質性的價值;在國外,並非沒有大法官釋憲為了固守憲法本質性原則而造成內亂的案例,例如美國最高法院在著名的史考特訴桑福特案中,做出非裔黑人不是《美國憲法》中所指的公民,所以史考特無權在聯邦法院提起訴訟之判決。這是帶有種族歧視且高度違反人權的判決,但在當時奴隸制是受美國憲法保障的本質性原則。
最終也導致了美國爆發南北戰爭這項準革命行為,也正是因為戰爭才導致美國內部尋求共識,以增加了《第十三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和《第十五修正案》等原則,從而廢除了美國的奴隸制,並規定非裔美國人具有平等公民權,這段歷史足以說明憲法本質性原則的無可動搖性。
總結而言,發動修憲、立法都不是可行之道,制憲、革命同樣不可行,且事件的本質是朝野黨爭的附屬品,唯一可行之道就是在野自立自強達成政黨輪替,就能合法取得大法官提名權,自然就不生屢屢發生大法官所作出憲法判決有政治偏好的爭議情事。
至於提案的藍營立委翁曉玲,在其任內提案高度憲政爭議的法案紀錄已是罄竹難書,除了滿足其內心自忖的法學專家優越感外,對於現實政治世界毫無任何益處。更何況多數人民對這些非福國利民的民生法案的本質無知且無感,當前局勢完全不容翁與國民黨濫擲寶貴的注意力資源在此類高冷的憲政爭議法案上,否則斷將危及年底地方大選多處激戰區選情。 (相關報導: 夏珍專欄:翁曉玲、吳宗憲、黃國昌是中國人?還是台灣人?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自由撰稿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