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新聞網在今年5月29日刊登前總統陳水扁的專訪內容《朝小野大誰當總統都一樣!?台灣憲政到底怎麼了? 》,內容談及朝小野大時,執政者尤其是總統,應該如何解決朝野爭執。這篇專訪值得賴總統親自觀看,即使看過,也應該在當今時空狀態下,再次檢視全局整體的觀點,想想如何解決目前的政治困局。
壹、總統、立法院長應共同履行憲政責任
憲法增修條文自2000年4月25日公布後,立法院的權力擴張,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大法官等人事同意案,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憲法設計的監察院同意任命考試委員制度、監察委員間接選舉制度都已改變。面對制度上的變遷,朝小野大就是要務實解決政治僵局。上述專訪內容,陳前總統特別強調在野民意與自己民意的對比,讓步與妥協是必要手段,徒法不足以自行,事在人為。目前行政權與立法權的衝突與爭執,終究還是需要憲法法庭審理判決。因此,大法官任命案能夠盡快通過,應該是賴總統與立法院的首要任務。阿扁前總統有個妙喻,即便由在野黨推薦人選,同意任命後,就像小孩子的臍帶斷掉,大法官獨立行使職權,不應該也不可能受到特定黨派影響或操控。賴總統即使感到無奈、委屈或不甘願,也應該以解決憲政困境為要。
不及時補足大法官缺額導致提名任命權壟斷
檢視憲法法庭現有組成之大法官,目前8名在任大法官皆由蔡前總統提名與任命,其中大法官兼代理院長謝銘洋、大法官呂太郎、大法官楊惠欽、大法官蔡宗珍,任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大法官朱富美、大法官蔡彩貞、大法官陳忠五、大法官尤伯祥,任期均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止。先前卸任之7位大法官均由蔡前總統提名與任命,任期均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每任任期8年,不得連任)。因此,無論卸任7名或在任8名大法官,均由蔡前總統提名與任命。賴總統就任後,無法踐行續任大法官的任命權,除破壞交錯任期制之初衷,也無法排除相同總統提名任命所有大法官的憲政風險。
假設7位大法官缺額在2028年總統立委大選前均未能補足,如果民進黨取得總統勝選與立委席次過半,賴總統可以提名與任命11名大法官(其中7名於2024年10月卸任,其他4名於2027年9月卸任),這11名大法官任期可到2036年;2031年卸任4名,賴總統又可以提名與任命,這4名大法官任期可到2039年。再假設2032年由國民黨執政,立委席次可以過半,這15名大法官依舊不變,除非國民黨能夠在2036年繼續執政與立委席次過半,才能掌握15名大法官的提名任命。無論民進黨或國民黨,總統與立委雙重勝選,將產生大法官提名任命的壟斷現象,至少11名大法官由相同總統提名任命。倘若國民黨在2028年取得勝選,也會發生15名大法官都是壟斷式提名任命,呈現「11+4」的異常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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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位總統能夠掌握15名大法官提名與任命,是否能維護民主憲政,依賴大法官的獨立與專業,其次是價值判斷,最重要是如何守護憲法體制。這不是政治議題,但是由相同總統掌握所有大法官提名與任命,不僅僅是政治議題,更值得人民深思。
上開憲政風險責任不能全部歸責於總統,立法院有同意權,而且是任命大法官的重要基礎。審酌朝小野大的僵局,立法院長應該基於憲政責任,主動咨請總統會商解決,提名人選如何決定,可以政治解決例如朝野協商,也可以由立法院長建請總統參酌相關人選。繼續拖延大法官提名與任命,就是妨礙憲政功能運作,遠比政治鬥爭之惡性為大。韓院長應該要有全國最高民意機關的憲政高度,暫別朝野攻防,積極行使院長職權,盡快協力解決大法官之同意權行使。國民黨與民眾黨的政治攻防,除了製造朝野對立,也衍生憲法法庭運作阻礙,更增加未來提名任命大法官的壟斷疑慮。
貳、憲法法庭攸關人民權益與維護憲政功能
憲法法庭之判決,有者直接關係少數人民或判決個案,例如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有者憲政機關間權力分立,例如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有者涉及立法保障特定人民,例如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有者層次直達憲法之運作與解釋效力,例如釋字第499號、釋字第185號。由於人民接觸較多者為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很少機會觸及憲法法庭之審理,因此不容易感受憲法法庭對於民主國家與自己的重要基礎性。因此,大法官缺額的憲政困境,不容易獲得輿論重視,此問題本質不具有民生直接利益,也不容易成為選舉議題,社會大眾基於選舉慣性,更不會主動在意。
擔任大法官比當選總統困難
總統只需相對多數即能當選,但是為確保大法官被提名人能夠通過立法委員審查與同意,基於最低風險原則,須超過半數立委(至少57位立委)同意,才能確保被提名人同意任命。以蔡賴配在2020年獲得史上最高票為例,若分母以全體選舉人(有投票權者)計算50%,由於投票率不是100%(2020年投票率為人民直選後次高81.83%,但是投票人數史上最多為1,430餘萬票,資料來源:中選會選舉資料庫),若要投票數達全體選舉人50%,換算得票率將高達61.11%。此種高比率,應該只有中國國家主席才能順利超標。
我國自總統副總統由人民直選以來,無人有此高得票率,顯證政治人物獨裁之民主政治體制,相比人民直接選舉之民主政治體制,前者將民主選舉當成個人工具,後者重視個人意見自由選舉,後者相比前者若強求絕對多數方能代表民意,已是齟齬矛盾。據此,在政治實務上、政黨攻防間,顯見大法官被提名人,若需要過半數立委同意方能順利任命,當朝小野大時,擔任大法官遠比當選總統甚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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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總統提名大法官而未經立法院同意者,已高達14人。擔任大法官的門檻,可由憲法法庭之審判職權想像,能夠合議決定個案裁判憲法審查、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律檢討修正、政黨違憲之解散、總統副總統彈劾、人民權益保障之法制化、憲政機關權力分立甚至憲法增修是否違憲等,組成憲法法庭之大法官,是不是非常重要?是不是實施憲政與民主共和國、法治國原則的必要基礎?政治鬥爭是政黨的事,但是政治極化與政黨對立若滲透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審查與同意,足為民主之公敵,獨裁之爪牙。國民黨、民眾黨應引以為戒,主動推薦人選提供賴總統參酌,為何怠惰不作為?
政治極化的個別立委容易濫權
觀見立法院任何政黨未過半數,雖能表現各政黨之政治價值,但就政治實務之運作,很容易產生較多數席位之政黨受制於極少數席位之政黨,例如藍白合,法案二讀時,常見民眾黨黨團突襲式提出修正動議或再修正動議,在藍白合的政治綁定下,多數席次國民黨很容易被少數席次民眾黨綁架牽引,致使法案沒有充分時間公開討論、立法理由不經相關機關與立委商議確認、條文明顯牴觸權力分立、相關條文之邏輯論理顯見矛盾或窒礙難行等立法程序不正當。惟法律案仍由在野多數立委決議通過,即使立法程序不正當、條文文義瑕疵與論理矛盾,甚至影響權力分立、間接損害人民權益,最後僅能依靠憲法法庭之審判而救濟。
其次,不分區立委沒有選票壓力,不負責政黨選舉成敗,其職權行使應該配合黨團運作,不應該反客為主,自以為有民意基礎而妄自尊大。不分區立委來自於政黨提名推薦,而政黨票是人民支持特定政黨的選舉結果,並非投給特定不分區立委,若有不分區立委擅自擴權,以自己意見左右黨團甚至綁架全黨立委意見,已有濫權的不適任行為,應由政黨免職。在政黨政治競爭下,是黨與黨的競爭,讓不分區立委影響自己政黨的選舉勝敗,這個政黨的黨魁已經失職。
檢視最近立法院審議總預算過程,韓院長即使勸說國民黨、民眾黨的黨團幹部,對於某些刪凍額度予以調降、改書面或專題報告,仍有國民黨書記長、民眾黨黨團幹部及特定立委,堅持保留(院會表決)而不肯妥協。審查預算究竟是嚴格把關,或是流於政黨報復?詳情如人飲水,藍白兩黨自己很清楚。
提及立委翁曉玲的問政行為,翁大立委曾經代表立法院,參加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審理程序,在審理暫時處分時提出答辯書(2024年7月10日)、補充答辯書(2024年7月10日),法規範憲法審查中也提出言詞辯論意旨書(2024年7月31日)、202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簡報,在憲法法庭影音專區可以依據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等分類搜尋(例如以「113」搜尋,可找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即能找出翁大立委的發言影音紀錄。
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以下簡稱113憲判9)於2024年10月25日宣示判決,對照賴總統於2024年8月30日提名7位繼任的大法官人選(包含院長、副院長),並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於同年12月24日行使該7名大法官人事同意權而全部否決(國民黨與民眾黨立委)。嗣後,賴總統再於2025年3月21日提名7名大法官(包含院長、副院長),立法院又於同年7月25日全數否決該提名,因此導致自2024年11月1日起,大法官人數僅有8人,迄今已逾1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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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開時序先後關係,是否可以推定國民黨與民眾黨在113憲判9宣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大部分條文違憲後(2024年10月25日判決),藍白兩黨意圖政治報復,而對兩次提名共計1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投票不同意?這是不是吳宗憲、黃國昌與翁曉玲等3名不分區大立委(立法院代表人),應該成為人民問責或質疑的對象?
這1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冒著政黨對抗的風險,可以預知在野多數否決,卻仍然願意接受提名,難道每位被提名人都沒有政治敏感度?在野黨不分青紅皂白一律不同意,被提名人的素質難道非常糟糕?如果被提名人存在人格品德劣跡、職務經驗有重大不法,在野黨豈能放過如此攻擊機會。輿論市場沒有相關新聞言論發酵,足見藍白兩黨不同意1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之任命,確有故意政治操作。濫用人事案的不同意權,到底是表現政治極化立委的個別意志,還是「我很大,你又能怎樣」?
權力相互制衡淪為相互制裁,大法官應積極扮演憲法守護者
面對大法官審理問案,即便是律師或法學教授,很難滿足大法官的問題要求,或許從大法官的表情與互動過程,即能預知答案的及格與否,但其審理嚴謹與要求精準,無論從法規範執行或法學論理或適用過往大法官解釋,均能見證憲法法庭判決的最高權威性與最後確定性。判決結果並非繫於多數民意(同婚法制化),也不在於審查預算機關(立法院)的政治報復(釋字第601號)。因此,即使有價值判斷相異、法律見解分歧、個別政治訴求利益、政黨間競爭(多數決、輿論對抗、定期改選),均非為憲法忠誠守護者與憲政功能裁判者所應考量之束縛,憲法法庭應不受其影響與拘束,大法官自然也不應該遭受其限制。
藍白立委聲稱要制衡執政黨,吳宗憲立委引用前大法官湯德宗授課講解內容(2023年4月17日,東吳大學法學院授課),作為言詞辯論簡報(113憲判9,2024年8月6日),他引用湯教授所說:「五權憲法,你可以想像為國家的主人(人民),要養5條狗,我們把權力分開,然後這5條狗去狗咬狗,沒有一條狗咬得死其他的狗,但是5條狗要認真盡力地去咬其他的狗,這樣我們人民才安全;如果5條狗當中,出現了一條秦始皇狗,牠把其他狗都吃光了,那我跟你講,明天大概就吃你了。」
這是湯前大法官以教授的角色,向法學院學生講授釋字第585號、第613號解釋,以簡單方式譬喻而成的說明,目的在於讓學生瞭解集權對於人民自由是最大的威脅。上開引用內容後,湯前大法官也說了,五條狗如果合起來協商,不要互咬了,我們比主人(人民)更聰明,這時候的大法官,要守護憲法,不能使相互制衡機制失靈。套用湯前大法官的譬喻,如果出現「秦始皇狗」,大法官或憲法法庭應該怎麼辦?當行政權或立法權出現「秦始皇狗」,憲法法庭置之不理,大法官要當薪水大盜嗎?朝小野大加上政治對抗,當相互制衡演變成相互制裁,大法官是否應積極行使守護憲法職責?
立法院現狀為朝小野大,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等被提名人,若不能取得在野多數黨同意,相關機關要如何正常運作?這時候的在野黨多數立委,是否能利用立法權,讓在野黨獨大與集權,成為「秦始皇狗」?倘若如此,憲法法庭還能放任不管,任由憲政癱瘓嗎?政治極化的立委,最可惡者在於利用民主反民主,國務機要費凍刪,造成無辜的庇護工廠受到波及,見證「秦始皇狗」吃了弱勢人民。
參、結語
當憲政權力對撞時,政治協商與司法審查同為解決紛爭的途徑。前者依賴朝野善意互動,重建信任與良性競爭,執政黨與在野黨的領導者,尤其民進黨與國民黨,應該盡快溝通與協商。鑒於政治現實,行政院長、立法院長、在野黨黨魁與立法院黨團幹部,應由賴總統邀請,主動表示誠意。主動之後若仍遭受拒絕,留下歷史見證,等待民意用選票裁判何者勝出。政治極化的立委,保證毀滅自己的政黨;不作為的執政黨,再多委屈也不會有民意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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