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0.753%就可以排除犯罪?棒球場不起訴處分真正令人疑惑的不是雙標,而是令人咋舌法界創新見解的「多重標準」!
新竹棒球場案不起訴處分公布後,外界出現許多不同意見。有人認為不起訴代表相關爭議已經獲得司法釐清,也有人質疑檢方對不同證據採取不同標準。
如果仔細觀察整份案件所呈現的證據與推論方式,真正值得討論的,恐怕已經不只是所謂「雙重標準」,而是對每一項不利於廠商的客觀事實,都分別找到不同理由予以排除的「多重標準」。
檢方以整個外野面積約 3,500 平方公尺及全部拆除量 4,812.68 立方公尺作為計算基礎,認為相關不合格掩埋物僅占 0.753% ,進而作為判斷數量非鉅的重要理由。
但問題是,實際開挖並不是把「整座棒球場全部挖開」檢查,而是在特定區域進行開挖。
既然異常物來自特定開挖範圍,那麼直接以全部拆除量作為分母,是否能夠真實反映實際情況,這種有利被告的標準,本來就值得檢驗的心證。
更重要的是,刑事法律真正需要回答的,也不只是「不合格材料占總工程多少百分比」。
如果契約要求相關材料必須裂解、清運、篩分,或者依照特定方式處理,而廠商實際沒有完全履行,真正應該進一步計算的是: 廠商因此少花了多少錢?是否取得原本不應取得的工程利益?
比例小,不代表金額一定小;數量非鉅,也不能直接推論不存在不法利益。
如果經過具體計算,廠商確實沒有因此獲得利益,當然可以成為有利被告的證據;問題是,應該先計算,再得出結論,而不是先以一個百分比認定「比例甚微」,就停止對實際利益的追查。
36 立方公尺不合格材料,說比例只有 0.753% ;大量石塊沒有篩到 15 公分以下,卻強調確實「有做篩分」;現場挖到鋼筋,則以鋼筋具有回收價值,因此廠商「沒有理由」故意掩埋作為解釋。
檢察官只有法律專業,除非是領有證照專組檢察官,有關棒球場下方是前市府已規劃的停車場,就上方覆土本就有合理計算的工程載重方式,提醒不是「加多」就贏,這是基本常識,如果不起訴書由事務官代寫,檢察官大人更要看清楚,以免告發人自訴後到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又翻盤 +1 。
四年多的偵辦,完全沒有任何囑託鑑定來幫檢方背書,自己關起門來自嗨,以法律專業涵蓋全部工程專業,市府早在移送時為防止被「瀆職」告發,早已透過委託專家鑑定,說明並支持目前處理解決的方式是最安全,也是對職業球員、市民及不特定使用停車場的民眾最負責的態度 ( 球打一半球場陷落地下停車場內,依據相關新聞新竹市政府於 113 年 4 月 1 日發布針對結構安全疑慮停車場暫停使用 新聞聯結 )不起訴書中為幫特定人士解套,創新「加多就贏」的見解,將留傳法界青册,時任檢察長也要感謝承審共留青冊,供後人讚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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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說明,廠商因此多支出 300 多萬元,又以成本增加作為不存在圖利的理由,這根本就不意外了!
至於施工及監造資料已經確定有人坦承造假,則把它單獨當成文書犯罪處理,作成緩起訴;而具有還原施工過程功能的縮時攝影消失,則未見完整「偵辦追查及釋明」,因為檢方也知不見的縮時就是傾倒廢棄物的關鍵,怎能給特定人士及長官找麻煩呢?
但刑事偵查真正需要做的,並不是替每一棵樹分別找到理由,而是退後一步,看整座森林究竟呈現什麼樣貌。
如果施工材料存在爭議、篩分結果存在爭議、現場發現不應出現的物品、施工及監造紀錄又存在故意不實,甚至可以還原施工過程的影像資料也同時不存在,這些證據之間是否具有關聯,本來就應該進行整體偵查布局及作為。
這正是本案最令人咋舌的地方:犯行分別「切碎處理、各自獨立評價」,最後結論竟是「告發人未能證其實」,自我閹割偵查主體偵查權,所以讓每一項異常嫌疑都分別獲得合理除罪化,卻沒有以具體偵查作為釋明這些異常全部放在一起時,究竟代表什麼犯行?
新竹棒球場挖出不法填塞物,法院卻想盡「有利」方式免責新竹前市府該負責的人。(新竹市政府)
三、同一案件,為何「造假」有罪確定,其他部分卻採取不偵查作為佐證,其實就大量採取有利特定人士的推論?
本件檢方之處理方式,與其說是「雙重標準」,更精確地說,其實是「多重標準」,針對每一項不利於廠商之客觀事實,均以不同之理由個別排除: 36 立方公尺不合格材料,說比例只有 0.753% ;大量石塊未篩到 15 公分以下,卻強調有做篩分;挖到鋼筋,說鋼筋可賣所以沒有理由埋;多花 300 多萬元,說成本增加所以非圖利;施工監造資料確定造假,只辦文書罪、直接緩起訴;縮時攝影消失,未見完整追查。此種「切碎處理、各自獨立評價」之方式,確有「檢方預設結論、反向尋找理由」之觀感。尤其在同一案件中,一方面已證實有人故意造假,另一方面在判斷其他涉案者之主觀犯意時,又大量採取「可能只是疏失」、「可能不知道」、「沒有理由故意這樣做」之有利解釋,檢察官積極幫被告找理由脫罪,相較於前陣子,高雄市清潔隊員在執行資源回收任務時,拿取民眾棄置的資源回收物品,即遭貪污嚴辦,社會觀感實在讓人難以接受,尤其本案涉及 12 億公共工程,且已有人承認造假之情況下,相較於其他非綠營之政治人物所涉貪污案件偵辦,檢方實在應以相同力道之偵辦手法,才能說明何以排除圖利、詐欺等重罪,而非僅以「比例甚微」、「查無金流」草率帶過。
四、起訴書4.末段,身為偵查主體檢察官,竟然要求告發人自行舉證?檢察官不就是「偵查主體」嗎?這些本就是職司摘奸發伏檢察官要積極去查明及搜索或扣押的證物,請教地檢署告發人怎麼會有偵查權,如果這不是放水什麼才是放水?
人民可以接受檢察官經過完整調查後認定證據不足,也可以接受法院最後作成無罪判決;但是人民很難接受的,是面對不同案件、不同政治人物時,司法機關彷彿拿出不同的尺。
尤其貪污案件高度涉及「主觀犯意」的判斷。同樣一項客觀事實,如果面對某些被告時,不斷以最不利的方式推論其主觀犯意;面對另外一些被告時,卻反覆以「可能不知道」、「可能只是疏失」、「沒有理由這樣做」替客觀異常尋找有利解釋,那麼即使每一項個別推論都可以找到理由,累積起來仍然會侵蝕人民對司法公平性的信任。
台灣是一個民主社會,選舉有輸有贏,政黨也必然會輪替。
政黨可以輪替,司法標準不能輪替;執政者可以改變,司法天秤卻不能因為站上天秤兩端的人不同,就出現不同重量。
今天司法如果因為政治顏色不同而被質疑標準不一,受傷的並不只是某一個案件、某一個政黨,而是整個司法體系的公信力。
因此,新竹棒球場案真正需要被回答的,從來不是「一定要起訴誰」,而是司法能否向社會證明:面對 12 億元公共工程,面對已經確認的文件造假,面對一連串客觀異常,檢方所使用的調查力道與證據標準,與面對其他任何一件貪污案件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