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投信誤踩利害關係人交易慘賠9.48億事件中,郭明鑑完全照金控內規做事,誤踩紅線是另有他人沒照規定做事,郭明鑑是真的幫國泰金控背了黑鍋,完整論述如下。
事件關鍵點在於郭明鑑為何只在金控和銀行申報利害關係人但在投信沒申報。
先看看郭明鑑怎麼說?
郭明鑑6/30委請恆業法律事務所發出6點聲明,針對申報這件事情寫在第二點:本人兼職世芯-KY公司獨立董事一事,本人自始即依國泰金控公司之內部規範,於就任前提出兼任資訊並經國泰金控公司核准,並於就任當日依國泰金融集團既有制度完成利害關係人申報及建檔,並無未申報、遲延申報或故意隱匿等情形。此等情形亦經國泰世華銀行對外聲明證實無誤。且本人並未參與國泰投信公司任何投資決策或交易執行,更未藉此取得任何不當利益。
簡單講,郭還是堅持他沒做錯什麼事。接下來,看看國泰金控總經理李長庚怎麼說?
李長庚7/1受訪時親自還原事件始末,他指出,郭先生確實有向金控及銀行的關係人交易管理系統申報擔任世芯獨董,但未向投信系統申報,加上投信內部覆核出現缺失,導致兩套系統在定期比對時產生漏洞。郭出任投信董事長達6年,過去因兼職公司皆在海外而未出狀況,世芯是其第一家國內上市櫃公司。由於《金控法》、《銀行法》及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對利害關係人的法律定義與限制範疇不同,因此集團建置了金控、銀行及投信三套不同系統,會透過定期比對以降低遺漏風險。不過,投信去年 7 月未能落實比對,才導致後續一連串的連鎖反應。
簡單講,國泰金控賴定了就是郭明鑑未向投信系統申報,但李長庚的說法也有攬下部分責任。
那為何郭明鑑未向投信系統申報?未申報是郭明鑑的責任嗎?
魔鬼出在細節裡。 (相關報導: 風評:金融監理、公司治理不敵蔡鎮宇幾記老拳,國泰災難啟示錄 | 更多文章 )
經過反覆搜尋,筆者在國泰金控網站上找到了國泰金控內部關於利害關係人申報的規定,檔案名稱是〈國泰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授信或交易管理準則〉,有興趣的人可以自行搜索,先摘要跟這次事件相關的第四章控管事項內容如下,主要就是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利害關係人資料控管)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應以IT系統建置各利害關係人資料,以利查詢控管。
本公司利害關係人資料控管等相關事宜,由服務支援企劃部負責辦理,各子公司應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得依授信或授信以外之交易指定不同專責人員)負責該公司利害關係人資料之控管(以下簡稱"專責單位及人員")。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利害關係人之資料異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更新維護:
專責單位及人員應於每年二、五、八及十一月底前,通知「主關係人」(根據這個管理準則第二條第四款主關係人係指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之負責人、大股東、本公司董事所代表之法人股東及該法人股東之董事長或代表人。簡單講郭明鑑身為金控董事、銀行董事長、投信董事就是這個管理準則裡的主關係人)於網頁申報系統或以書面確認所屬利害關係人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專責單位及人員於接獲書面資料後,應立即於系統更新維護相關資料。
二、不定期更新維護:
(一) 專責單位及人員於知悉有新任主關係人時,應於二日內,以系統或書面通知主關係人申報所屬利害關係人資料,並於通知後五日內追蹤是否完成申報作業,或於接獲書面資料後,立即於系統建檔。
(二) 專責單位及人員應於知悉主關係人職務異動時,即時更新系統資料。主關係人若同時兼任集團兩家以上公司負責人職務,則由各兼任公司之專責單位互相協調,統一由一家公司負責首次申報資料建立及前項維護作業(以依法須填報資料範圍較大之公司負責更新維護為原則)。
主關係人若同時兼任集團兩家以上公司負責人職務,則由各兼任公司之專責單位互相協調,統一由一家公司負責首次申報資料建立及前項維護作業(以依法須填報資料範圍較大之公司負責更新維護為原則)。
第十一條之一(利害關係人資料提供)
主關係人應主動並即時提供其本人及利害關係人之相關異動資料如結婚之姻親、生育之血親、新任或辭去公司負責人職務等以供本公司及子公司隨時更新利害關係人資料,維護資料檔案之正確性。
準則落落長,關鍵在第十一條第三項:主關係人若同時兼任集團兩家以上公司負責人職務,則由各兼任公司之專責單位互相協調,統一由一家公司負責首次申報資料建立及前項維護作業(以依法須填報資料範圍較大之公司負責更新維護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