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案的檢察官們誤解了都市計畫裡的規劃許可制。
一、市府與開發商往來協商才是正道,這並非檢察官說的後門。
二、規劃許可制要求公務員主動承擔裁量,檢察官卻要公務員被動、不做為。
三、規劃許可制本就是依個案因地制宜。
四、合法的暴利不是罪,開發利益應該限制,但手段要有法律依據。
五、法庭不應對開發許可案的實質內容進行裁判,避免介入行政體系的裁量權。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容積率案,正式進入言辭辯論,檢察官12月15日論告,一番言語暴露了檢方對都市計畫體系/開發許可制的陌生。檢方等於認定公務員多做多錯,不做為的公務員才是守法、明哲保身的公務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