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宣判貪污無罪,這個結果引發激烈討論。有人失望,有人憤怒,也有人選擇跳過判決理由,直接開始審判承審法官本人。
對此,我並不感到意外。在某些高度政治化的案件中,法律往往不是第一順位,立場才是。
先說結論,就貪污罪而言,二審判決高虹安無罪,在法律上並不奇怪。
如果真的回到刑法本身,貪污罪最核心的問題從來只有一個,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換句話說,公款是否進入私人口袋,是否被當成自己的財產處分。
二審法院的判斷很清楚,助理費確實用於助理相關支出,並未作為私人使用。即便制度設計存在模糊,行政管理有缺失,也不足以直接推論成立貪污罪。
從一個曾經偵辦貪污案件的檢察官角度來看,我必須誠實地說,如果這樣的情形也要認定為貪污,那貪污罪的邊界早已被無限擴張。
我們的社會其實很習慣用重罪處理不滿,因為重罪比較解氣。
貪污這個詞,在輿論場上早已不只是法律名詞,而是一種道德評價。一旦被貼上,就意味著全面否定人格,動機與立場。
但刑法不是道德考試,它不負責替社會出氣,它只負責回答幾個冷冰冰的問題。證據夠不夠,構成要件成不成立,是否存在其他合理解釋。
二審法院所做的,只是把情緒請出法庭。
然而,當貪污無罪的結論出現,社會並沒有因此回到法律討論,反而迅速開啟另一場審判。
這場審判不看卷證,不談構成要件,而是集中在一件事,為什麼法官會這樣判。
討論開始轉向法官是誰,有什麼背景,是否站在某一邊,甚至演變為肉搜與人格攻擊。
在這個時候,無罪判決本身,彷彿成了一種原罪。
身為法律人,我反而替這個判決捏了一把冷汗,不是因為它太大膽,而是因為它太正常。
正常地適用構成要件,正常地拒絕用推測補證據,正常地告訴社會,不是每一個你不喜歡的人,都必須用貪污罪處理。
在高度政治對立的環境中,這樣的正常,反而顯得刺眼。
如果助理費這類沒有進私人口袋,用於助理實際工作的支出,都必須承擔貪污重罪的風險,那麼下一步,我們恐怕要重新定義所有預算彈性與行政裁量。
這樣的刑法,或許會讓人感覺正義,卻不會讓社會更安全。
支持高虹安在貪污罪部分無罪,不是因為她是誰,而是因為刑法不該為了滿足政治情緒,而犧牲其最基本的界線。
今天,如果我們因為討厭某個人,就願意把貪污的門檻降到最低,明天,這個最低標準,就會回過頭來,用在任何人身上。
判決可以被批評,法律見解可以被推翻,但如果一個無罪判決本身,就被視為道德罪證,那問題早已不在個案。
而在於,我們是否還願意承認,刑法存在的目的,不是為了證明誰討人厭,而是為了判斷誰真正犯罪。 (相關報導: 風評:陳玉珍大謬!高虹安又被坑一次! | 更多文章 )
*作者曾任檢察官、現任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