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制上路後,不少民眾對「自用住宅」的認定存在誤解,誤以為僅交易總金額才是查稅重點。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查獲一個案例,有屋主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將150萬元修繕費用列為可抵扣額,遭國稅局 認定該房產不符「自住」條件,因此剔除相關抵扣,最終連補帶罰共67.5萬元。
出售房地產忽略這件事,國稅局找上門連補帶罰
國稅局指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房屋時,若有修繕(裝潢)情形,可在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修繕前後照片,以及合法憑證(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明收款人身份證字號、收款金額及日期的收據),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強調,必須有實際修繕事實,才能列報相關成本與費用,否則將被視為虛列,並遭剔除與補稅,甚至面臨罰款。該局舉例,一名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間向乙建設公司購買A房地,並於113年間出售給丙君,在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列報150萬元修繕費用,並提供丁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估價單及工程承攬契約。
然而,經稽徵機關調查,透過前手乙建設公司及後手丙君提供的屋況照片及說明,發現A屋為空屋,僅有乙建設公司交屋時附的設備,並無實際修繕工程,最終,國稅局剔除虛列的150萬元成本,補徵稅額67.5萬元(150萬元 × 45%稅率,持有期間2年內),並依法裁處罰鍰。
高雄國稅局提醒,若房屋有進行修繕或改良,應妥善保存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合法憑證及修繕前後照片,並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據實填報,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若無實際修繕事實,卻提供不實文件充當成本,經稽徵機關查獲逃漏房地合一所得稅,將不僅需補繳漏報稅款,還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