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買房3年後賣出,以為躲過「賣房重稅期」!國稅局重新計算,最後總損失金額曝光

2022-11-09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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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向建設公司買預售屋,於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才出售者,屬於成屋交易,房地持有期間應從所取得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並不是從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算。(示意圖/取自photoAC)

個人向建設公司買預售屋,於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才出售者,屬於成屋交易,房地持有期間應從所取得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並不是從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算。(示意圖/取自photoAC)

房地合一稅2.0在2021年7月1日上路,將重稅期拉長,不過買預售屋到成屋後的交易,可能很多人對持有時間搞不清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於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才出售者,屬於成屋交易,房地持有期間應從所取得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並不是從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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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買房3年後賣出,以為躲過賣房重稅期!最後總損失金額曝光

北區國稅局舉例指出,轄內一名張先生於2021年7月間出售其於2018年6月間取得的房地產,經該局以房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按房地合一稅率35%核定應納稅額70多萬元。張先生不服,他認為該房地產是2014年8月時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而購入,持有期間從訂約購入日起算、應該已超過6年。

北區國稅局表示,預售屋及成屋均得成為交易標的,但兩者交易有別,預售屋交易是以預售房地契約所表彰的權利義務為交易標的,需經建設公司同意換約,買方才能取得向建設公司請求移轉完工後房地所有權權利;而成屋交易以房地所有權為交易標的,買方向賣方請求移轉房地所有權。

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至第5點規定,預售屋交易的持有期間,是從購入時買賣契約訂定日計算至出售時買賣契約訂定日;而成屋交易的持有期間,則是由所取得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至所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北區國稅局指出,張先生買入該房地時雖為預售屋,但出售時屬於已取得房地所有權的成屋,持有期間應從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日起算,不能併計預售屋階段的持有期間,因此駁回他的復查申請,仍按房地合一稅率35%核定,應納稅額70多萬元。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好房網(原標題:自以為躲掉「賣房重稅期」...國稅局這樣計算他驚呆)

責任編輯/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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