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速公路上變換車道,只要有打方向燈就不會被罰嗎?日前一名駕駛因在台 61 線變換車道時,方向燈未「全程閃爍」至完成跨越,遭後方車輛檢舉並開罰 3,000 元。儘管駕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質疑裁罰理由登載不實且未造成危險,但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敗訴,強調方向燈必須顯示到「車身完全入線」為止,提醒用路人切莫因一時疏忽而荷包失血。
變換車道方向燈「打一半」也被罰?法院為何認定「未全程顯示」違規?
案件發生於桃園市大園區台 61 線快速公路。一名駕駛在變換車道過程中,雖然確實有撥打左方向燈,但因燈號在車身尚未完全進入目標車道前就提前熄滅,被檢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駕駛於庭上主張,自己在切換車道前已預先打燈提醒後方來車,達到警示效果,並強調當時路況並未造成任何危險。他更質疑,警方在裁罰理由與後續函文中對違規態樣的說法不一,涉嫌公文書登載不實,因此請求撤銷原處分。
方向燈要打多久才合法?法規要求的「完整動作」是什麼?
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明確規定,駕駛人變換車道時,方向燈必須從開始變換動作,持續閃爍直到「車身完全進入目標車道」為止。
法院經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該車輛在壓線及跨越車道的過程中,方向燈數度亮起又熄滅,並未維持持續顯示狀態。法官強調,這並非單純的提醒,而是變換車道法定程序的一部分,若燈號中途消失,便符合「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的違規要件。
法官判決敗訴的關鍵理由為何?
針對駕駛質疑警方補充理由與原處分不符、涉及登載不實的部分,法院解釋,「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本就包含「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等多種細項違規態樣。警方後續函文僅是針對具體違規內容進行補充說明,程序上並無違誤,更無登載不實之嫌。
最終法院認定,監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 3,000 元罰鍰,裁量程序完全合法。駕駛請求撤銷罰單的訴求缺乏法理依據,遭到法院正式駁回。
變換車道方向燈要閃幾下?沒打滿會被罰多少?
許多駕駛習慣在切換車道的瞬間才「點」一下方向燈,這種突襲式開法極易引發追撞意外。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正確的示警時機應在轉彎或抵達交岔路口前 30 公尺處就提前開啟燈號;且法規強調方向燈必須「全程使用」,意即從車身準備偏移開始,直到完全進入目標車道或完成轉彎為止,燈號都不能中途熄滅。這不僅是為了給予後方車輛充足的反應時間,更是確保行車動向能被清楚辨識的法規義務。
若未依規定打好打滿方向燈,恐觸犯「未依規定使用燈光」之條款,一般道路可處以 1,200 元至 3,600 元罰鍰,若違規地點發生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處罰將顯著加重,罰金最高可達 6,000 元。 (相關報導: 明年起免繳健保費!1縣市70歲以上「全額補助不排富」、滿13歲每人領1200元文化幣,2026元旦新制一次看 | 更多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