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喊廢,警察脫離檢方監督?

2019-01-17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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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長徐國勇喊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引發警界迴響。(柯承惠攝)

內政部長徐國勇喊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引發警界迴響。(柯承惠攝)

內政部長徐國勇喊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引發警界迴響,向來大聲反對廢除的法務部這次沒把話講死,冷處理是為了保留政策迴旋空間。不過,基層檢察官最近不斷在檢察官論壇開炮,或投書媒體表達反對立場,強調警察若失去檢察官的保護傘,將飽受政治力操控,未達到法院標準的辦案品質更可能拖垮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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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檢察官論壇開炮反廢除

法務部官員透露,檢警之間有必要制訂規範,但該廢除或修正、另定專法或改定在其他法規裡,須與司法院及司法警察機關討論再決定。法務部沒有清楚表達立場,讓基層按捺不住心聲,在論壇裡貼文:「不願相信有權力者在暗通款曲,只希望是大家沒想清楚。檢察高層、各種團體沒有人在講話,這件事情應該就會……悄悄地被廢除了……。」

據悉,多數檢察官不反對修法,但反對廢止條例。有檢察官在論壇中貼文,建議法務部長蔡清祥在行政院會中表達三大立場:一、檢察官的偵查起訴有法院監督審核,警察也需要;未起訴的案子法院無法介入,檢察官若失去法源,該怎麼監督警察?二、警政署拿來做績效的「斬手專案」,好幾個分局出現偽造文書作假抓人的案例,證明警察需要指揮監督;三、一個檢察官濫權就要給警察自主權?邏輯不通。先前發生多名高院法官貪汙案,難道代表法官權力太大才會有人行賄,要讓檢察官放寬起訴裁量空間來節制法官嗎?

一名檢察官直言,各縣市不乏警察怕議員、買議員帳的情況,檢方有身分保障、獨立性較高,一旦警察脫離檢察官的指揮監督,更容易被政治力操控。另有人說,這些事情背後都隱含著削弱檢察官偵查權的意圖,「雖然只要不修《刑事訴訟法》,檢方就是偵查主體,但條例被廢止後,誰能保證下一步會不會輪到《刑事訴訟法》?」

但基層檢方也不乏贊成廢除的聲量。有人認為指揮警察不必引用該條例,「廢除無礙伸張正義、保護人權的工作大方向。對友軍則有心理鼓勵作用,讓他們瞭解檢察體系不搞本位主義,檢察官擴權或縮權並不重要,只要有利伸張正義、保護人權,我們就贊成;失衡我們就反對。」

贊成派:不想幫警察收爛攤

不過,另一名檢察官冷冷地貼文嘲諷:「各人造業各人擔,要廢就廢,不想幫警察擦屁股!現階段檢察官或許不能全退出偵查,但可以考慮雙偵查主體,在一定條件下(五年以下或是……特定罪),讓警察『自辦、自訴、自蒞』。逮到現行犯,也請依《憲法》送到最保障人權的法院去……警察自己不去法庭,不知道我們(檢察官)幫他們擔了多少事。」

也有人分析,獎懲權消失可能會造成雙方心理層面的改變,檢方若規畫掃毒等大型專案時,很可能「叫不動」警察或「一個口令一個動作」。「警察的問題主要在內政部那種好大喜功、亂搞績效的態度。(警察爭)雙偵查主體?我的工作一定變少,但人民的痛苦呢?」幾個檢察官說到這重嘆了一口氣。

獎懲權一旦消失,檢方若規畫掃毒等大型專案時,很可能「叫不動」警察。(柯承惠攝)
獎懲權一旦消失,檢方若規畫掃毒等大型專案時,很可能「叫不動」警察。(柯承惠攝)

條例由來:檢察官指揮不動警察

早在中華民國建國初期(北洋政府時期)就訂有檢察官調度警察的規定,後來制定的《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司法警察為偵查輔助機關。

不過礙於檢警分隸,在實務上常出現檢察官指揮不靈的窘境,國民政府因此在1945年頒布《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定義檢警雙方如何分工,更在其中加入獎懲規定。

根據法務部研究顯示,不只台灣,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立法,但這項施行超過70年的條例只經過兩次微調,近年來因應《法院組織法》修正,法務部曾在2015年端出草案,想修正不合時宜的規定,可惜立法院未完成立法。

警方認為該條例讓檢警居於「從屬關係」,除了倡議廢除,更力爭「偵查主體」的辦案主導權。去年5月,立委鑑於落實檢警偵查的互助對等,也曾提出《刑事偵查互助條例》草案,該版本與調度條例相仿,亦保留指揮獎懲規定;但同年7月底爆發檢察官林俊佑(停職)率警察到幼兒園私審幼童案,有立委提案廢除,讓這項條例再度陷入命運未卜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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