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破例提訊鄭捷出席生死辯,李茂生:恐浪費公帑

2016-02-05 14:50

? 人氣

2014年5月21日發生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美聯社)

2014年5月21日發生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美聯社)

犯下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的鄭捷,一、二審皆判死刑後,最高法院合議庭決定接受鄭捷律師梁家贏、林俊宏所請,於4月7日提訊鄭捷參加言詞辯論,創下最高法院首例。不過,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指出,此舉恐有浪費公帑之嫌。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鄭捷於2014年5月21日,在台北捷運板南線車廂內持刀隨機砍殺乘客,造成4死22傷,震驚全國,新北地院判處鄭捷4個死刑、22個殺人未遂罪共144年半徒刑,應執行死刑。

1月27日,最高法院首度開庭進行審前準備程序,律師團當庭聲請提訊鄭捷到庭陳述,並要求合議庭裁定全案停止審理,以便律師團聲請大法官解釋死刑是否違憲。受命法官黃瑞華經反覆斟酌,表明最高院開庭是否提訊被告,院內有正反不同見解,過去從未提訊被告,也沒傳喚告訴人或被害人,但她也承諾「合議庭會去面對這樣的難題」。最終合議庭接受鄭捷律師團要求,將開首例提訊鄭捷出席生死辯。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指出,律師當然會希望被告多一次出庭機會,但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一、二審是事實審,三審最高法院主要是審理一、二審判決是否違背法律的法律審,如此安排有其意義。他認為,最高法院若傳鄭捷進行辯論,願成為個案最後承擔者,表面上可喜可賀,但如此一來,第三審恐又淪為事實審,將浪費訴訟資源。

李茂生指出,若最高法院認為前審有事實有疑議,發回更審才是正規,若一到三審都是事實審,三審和一審有何不同?且離案發已有一段時間,事實難以查得更清楚,除非有新的證據,否則最高法院將成四不像,恐遭質疑浪費公帑。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