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裕順觀點:賴素如笑,黃世銘痛

2016-02-05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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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來,我國因應大法官釋憲說理,刑事審判治標修正、刑事訴訟法片斷修法,「恐龍判決」依舊存在。(圖為海賊王牢房示意圖/Doris)

歷來,我國因應大法官釋憲說理,刑事審判治標修正、刑事訴訟法片斷修法,「恐龍判決」依舊存在。(圖為海賊王牢房示意圖/Doris)

近來,藍綠政權更迭、立院政黨輪替,媒體聚焦行政、立法結構變動。另司法院不甘寂寞刻意「打臉」法務部展延聲請,就偵查羈押律師能否閱卷的「陳年舊案」,堅持春節過後如期舉辦憲法法庭辯論。同時,司法院大張旗鼓罕見規畫網路直播案件審理,或有粉墨登場「搶曝光」、「搏版面」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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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為辯而辯

2013年6月,台北市雙子星大樓開發弊案,被控收賄的前北市議員賴素對其委任律師無法於聲押前事先閱卷,認為違反正當程序當下隨即提出釋憲聲請。若暫不論「事隔多年」值此政權變動時刻,大法官「翻舊案」的政治算計,另就本次大法官辯論議題鋪陳,亦有「洩漏心證」、「為辯而辯」的疑義。

亦即,大法官舉辦辯論所列爭議,簡單整理包括以下三點:

1.辯護人檢閱檢警偵查卷證,是否違背「偵查不公開」原則?

2.聲押程序限制人身自由,是否等同審判程序適用「武器平等」原則?

3.限制辯護人聲請閱卷,可以限制的範圍及方式為何?

可是,提問意旨如何回應另當別論,僅就議題順序不難推知大法官的心證判斷「呼之欲出」,或已認定「偵查不公開」應對「辯護閱卷」、「武器公平」讓步,只於「例外情況」方可限制辯護人閱卷「範圍」、「方式」。

然而,對照同年9月「馬王政爭」,立法院長關說司法政壇疑雲中,前檢察總長黃世銘獲判有罪。該項判決主要論據在於:「未依法定程序向權責機關,告發偵查中發現涉嫌關說司法之問題,而洩漏偵查秘密與通訊監察所得秘密,行為可訾」。換言之,當時判決或拘泥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5項:「立法院得於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認為檢察總長僅能向立法院說明,報告總統違背「偵查不公開」,該當「無故」洩漏秘密罪行。

Wang96檢察總長黃世銘因涉嫌洩密遭台北地檢署起訴,黃世銘由律師王如玄,王清峰與羅明通陪同進入地檢署應訊。2013.11.29。攝影 吳逸驊.jpg
檢察總長黃世銘因涉嫌洩密遭台北地檢署起訴,黃世銘由律師王如玄,王清峰與羅明通陪同進入地檢署應訊。(攝影 吳逸驊)

偵查不公開 潘朵拉盒子

參考日本法制司法實務為能確保「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維護審判公平,即使該國採行「內閣制」,明文規定國會擁有「立法調查權」,但檢察總長對於「個案」不論偵查終結、審判與否,仍得「斷然拒絕」出席國會報告備詢。蓋刑事程序「偵查不公開」避免「未審先判」,防止有心人士或訴諸輿論「民粹公審」。同時,「偵查不公開」如同潘朵拉盒子,兼顧保障案被害人、告發人等隱私,並且保護民眾「勇於吹哨」舉發犯罪,偵查過程「見義勇為」勇於作證。

歷來,我國因應大法官釋憲說理,刑事審判治標修正、刑事訴訟法片斷修法,「恐龍判決」依舊存在。比較賴素如貪瀆案、黃世銘洩密案,兩者均涉「偵查不公開」的關鍵核心,但若僅個案考量或過度簡化偵結階段羈押辯護的問題,應可預見釋憲結果~賴素如「笑」、黃世銘「痛」。同時,「鉅箭療傷」的司法改革,如何取信台灣人民。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教授/台日刑事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司改會常執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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