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民主政體革命為什麼必須 ——郭飛雄上訴狀

2015-12-03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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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天道所推,唯人道是從。這一代中國人承擔著為中華民族進行第二次民主實驗並將多元均衡的憲政民主政體化為中華大地上的制度現實的歷史使命。它需要一代覺醒的公民展示強勁的道德勇氣,向著極權主義不斷發起和平的反對和行動的啟蒙,以加速極權陣營的外融內變;它需要一代覺醒的公民表現出應有的政治智慧,召喚、團結絕大多數同胞,改變博弈雙方實力對比,以人民的主體力量促成憲政民主政體革命實現;它還需要一代覺醒的公民煥發自由的想像力,在系統集成古今中外政治典章和操作智慧基礎上,為憲政民主政體的中國版作出歷史性的原創。憲政民主政體作為現代政治文明“基本善”,僅僅是具體實踐中的規範導向,是設計工程圖紙的框架參考,而絕非工程圖紙本身。在政體革命之路上,中國不可能複製、照搬任何國家的制度。由於中央集權制與強束縛—弱自由—頻暴政之間的因果關係,拆散中央集權制對於中國的政體革命乃系勢所必然,為此我們需要學習借鑒美國聯邦制。但中國不應像早期美國那樣,令中央政府僅僅保留軍事、外交大權;在早期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中央政府還保留相當部分的經濟調控佈局、福利國家安排、人權維護服務、科學技術文化系統運籌等權力,是非常必要的。小而強的政府更令人喜愛,但放任自由主義的政府哲學不應成為中國的教條。可行的政府哲學應當是在免於權力強制的前提下,在適度積極作用與高品質低成本方向找到某一均衡區間。制度原創的確是人們企盼而又很難現實抵達的夢想,但我們越是貼近地面,越是追溯大本大源,也就越有機會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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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民主政體革命絕非由少數精英主導的幽靜而冰冷的制度框架搭建工程,而是主體公民親自參與操作的以伸張主權、實現權利為導向的制度安排、實驗、調適、凝固、運行工作。人民既是制度舞臺的搭建者,又是舞臺上的演出者。人民是制度的主體,人民的權利是制度的靈魂。在政體革命進程中,與客體性的制度革命同時發生的,是主體的權利革命。通過政體革命,人民由後極權政體下沒有政治權利、言論與行動處處受限、飽受官僚特權階層欺淩的草民,現實地轉變為擁有充分的政治權利、自由言說並自由地行進在大地上的真正主權者。在革命中,人民收穫的,不僅僅是奴役鎖鏈的徹底解脫和曾經被篡奪的、異己的、失控的政府的回歸,還有主體自身內個人權利方面的巨大增量——這不能不稱為權利革命。在憲政民主政體中,人民並非放手讓民選公僕行使治權、負責操辦三權分立下的制約平衡這一核心機器設備,而自己消極地退回到私人事務中。不,人民的政治生活是高度積極的!人民決策制憲、參加選舉,通過選舉授權,賦予政治權力以合法性;人民行使權利、對分立的政府和議會實施有效的大眾控制;當公僕出現懈怠或濫權時,人民有通過行使言論批評權、行動抗議權、司法訴訟反制權等,對公僕進行民間制衡;人民還通過層層地方自治平臺,加強自己直接參與攸關近距離公共利益和切身利益的地方事務治理的份額;人民還可以通過公民法律創制行動、全民公決行動,搭建人民參與並控制立法權的現實通道,等等。至於人民的經濟自由權、宗教自由權、遷徒自由權、獲得公正審判權等,也都會相應地得到充分保障和積極的行使。如果說,歷史累積的人道理性文明內化為主體的良心,那麼,主體的權利就是凝聚在個人身上的制度文明。什麼是權利?權利就是人道賦予的、正義規制的、制度文明尊重並保障的、個人主張並實力維護的個人自主活動及其範圍。權利革命是政體革命所結出的最重要的果實之一。憲政民主政體革命的核心,就是確立個人基本權利的絕對性和國家、政府指向的最大的公共利益,就是保障所有公民的個人基本權利。國家、政府又是什麼?它們不是無數個人結成的個體性的有機體,也不是個人的集合,而是一種眾多的個人互動的行為結構。作為次生的現象存在,它們沒有任何資格淩駕於活生生的、實體性的、主權的個人之上。革命必須回歸個人、解放個人、文明個人,絕不能用制度機器泯滅個人。憲政民主政體靠精神價值和制度框架凸顯了公民個人的主體性,在這一政體下,個人不僅是目的,而且是起點,主權的公民即是制度的起點,是立法者、授權者、更新者。憲政民主政體還開闢了前所未有的人道主義政治空間,它有效實現了用政治理性規制政治獸性的核心目標,迫使政治權力機器在“民有、民治、民享”範圍內運行,從而將這個長期違反人性地奴役民眾的異己存在改造成為保障個人自由的人性、人道的工具。政治生活是攸關每個人類個體命運的核心社會生活之一,政治性本是作為群居性、精神性生物的人類個體自然的人性的一個重要部分,政治主權和權利也是個人自由的重要內容。然而,過往的專制或極權政體卻通過暴力和謊言,不僅剝奪了民眾的政治權利,而且製造了民眾對政治的恐懼、麻木、被動、冷漠,從而在相當程度上閹割了人類個體的政治性,營造了普遍的病態、萎縮的人格。憲政民主政體通過喚起民眾對主權和權利的政治自覺、幫助民眾通過對主權和權利的現實伸張治癒普遍的政治恐懼症和政治冷漠症,將政治性重新返還于人類個體自然的人性中,從而實現了人格的主體自由和人性的完整性。在憲政民主政體中,公民個人在制度內外充分行使各項政治權利,積極參與選舉授權、政治競爭、言論自由、抗議示威、基層自治等各類政治活動,享受著主權者所應有的尊嚴、陽光、理性文明、活力四射的政治生活。這一自然的政治生活狀態,既是對人道的複歸,也是對人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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