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民主政體革命為什麼必須 ——郭飛雄上訴狀

2015-12-03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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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通過分權、制衡和法治,憲政民主政體有效地實現了限權,防止了政治權力對民眾個人自由的干預、削減和侵犯,政府被砍掉了為所欲為的自由,不得不在有限權力條件下至少無害於民地行駛在公共利益的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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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邦制。聯邦制是這樣一種政治體制,由多個民選自治的地方行政單位聯合在一個民選的中央政府之下,組成一個政治共同體,其間,遵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進行財政、司法等方面的分權以及各類公共事務上的適當合作。

一個龐大的、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不可能獲得足夠資訊、擁有足夠精力來處置千差萬別、千頭萬緒的地方事務。由地方政府和議會對本地事務實施近距離治理,可以實現決策的理性、立法的針對性、資源的精准投放、執行的高效、監管糾錯的及時,並避免集權政府縱向上的嚴重資訊損耗和梗塞、資源調配高成本、決策執行的權責不對等等幾乎不可克服的結構病困擾。因而,它顯然比中央集權能更好的促進地方的公共利益。這是聯邦制的優勢之一。

地方民眾對本省(州)、市、縣、鎮等各級行政首腦和議員的選舉授權、對各級政府的最高控制權,都是人民主權的直接體現。政府可有多層,駿馬可有多匹,但主人只有一個。在眾多的各層公僕面前,作為唯一授權者的人民的權重和主權地位更加凸顯了。同樣重要的是,選舉層級越是接近於基層,當地民眾直接參與立法、治理、監督的份額就越來越大,公民個體對近距離公共事務和切身利益的主體掌控權因而得到了更大的實際體現。聯邦制下的地方自治和基層民主大大增進了普通民眾的政治參與熱情和社會管理能力,它與那種集權高壓、官治民從的社會裡民眾普遍的政治被動狀態形成了鮮明對比。這是聯邦制的優勢之二。

一個堅持中央集權制的國家,其中央政府無論實行專制、極權,還是民主選舉,都難以根治“官重民輕”、僵化或貪腐等頑症。聯邦制是中央集權制的歷史性反題,是其取代者而非互補者。假定一個中央集權國家立憲實行聯邦制,無論選舉是自上而下、還是自下而上逐級推進,那麼,選舉每抵達某一層級,這一層級的集權就被拆散了,而在這一層級的政府內形成一個小型扁平結構。當整個聯邦制建成後,全國政治架構的立體金字塔徹底解體,而且層層扁平、處處扁平、在全域層面出現的是一個巨型多元扁平結構,其間,中央政府向下無限擴權的觸鬚被完全實行民主自治的地方政府所斬斷,中央和地方的實質分權和分治大大縮減了中央政府暴政和集權暴君出現的幾率。而且,對於每一層次的政府來說,唯一的授權者就是人民,中央集權制中的上下級關係在此基本消失了。每一行政單元的人事管轄範圍,幾乎都是從哪裡開始,就到哪裡結束。中央、省(州)、縣之間的政令或法案上無法協調的衝突,都可訴諸司法途徑加以解決。以上司為導向、拼命向上爬、瘋狂爭權、欺淩弱者的官僚病和官場文化,在不存在上下權力通道的聯邦制中受到了致命的打擊。這是聯邦制的優勢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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