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民主政體革命為什麼必須 ——郭飛雄上訴狀

2015-12-03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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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河區法院據以定罪的袁兵、袁小華的證言,是二人在湖北赤壁市看守所關押時遭受持續的刑訊逼供和毆打折磨情況下被迫作出的,袁兵的律師劉正清、陳科雲已就此正式向赤壁市人民法院要求將袁兵的口供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在天河區法院確認的袁兵、袁小華的證言中,竟然出現了將2013年1月5日晚和6日晚由不盡相同的人士在絕不相同的兩家咖啡店舉行的兩次小聚合並為一次的嚴重錯誤,由此足見二人證言顯系其在非自願情況下所做的以歪就歪的虛假陳述。袁兵本人並沒有參加5日晚的小聚,6日晚和我見面後,他告訴我,他聽袁小華說國保已因袁小華白天到南方報業外舉牌一事找他問話了。我在庭審時已指出採信二人證言的《起訴書》犯下了這一“二合一”的荒唐錯謬,天河區法院不去調查核實依舊採納了它,《判決書》由此所認定的我和袁兵、袁小華三人於1月5日晚小聚中如何一人「提議」、另二人「均表」接受等互動情節,全系歷史上從未發生過的事實!拋開其非法證據性質和小說式憑空虛構性質不言,僅就其內容而論,二人證言中唯一具有刑事意義的情節即指我「提議要分批前往舉牌」,它沒有得到任何相關書證、物證和證人證言的證實,實質屬於孤零零的、嚴重可疑的純口供。天河區法院無憑證地採納通過非法方式收集的證詞中嚴重可疑的、孤零零的、純口供的情節,由此作出我系聲援南周事件中的“首要分子”的認定。這一認定直接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關於證據確實、充分條件的規定,完全無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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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主動提議、聯絡、組織其他公民到公共場所和平有序地進行批評、反對政府的群體性政治表達,是一位公民堂堂正正的政治權利,這沒有任何觸犯刑律之處。但是,在聲援南周事件中,出於呵護民間力量的審慎考慮,我的確沒有採取專門聚會商議、公開提議行動等方式組織集會,舉世皆知,數千公民在南方報業大門、大院外的街頭聚集,是之前新浪、搜狐、騰訊等各大微博上數以千萬計網友聲援南周的熱浪疊加激蕩的結果,它見證了中國公民社會在政治上的萌動。集會是自發的,這不僅是歷史的真實,而且比任何個人鼓動、組織起來的都具有更深刻的道德價值和政治結構意義。實在的說,我在此一事件中僅僅起到了一位借助思想上的自由交流和道德上的潛移默化從而促成已聚之眾由自發抗議昇華至自覺的政治表達的精神向度上的燃燈者的作用。如果我進而冒領集會的組織者或“首要分子”的榮譽,不僅有違歷史的真實,而且也有違個人良知。

五、綜上可知,天河區法院為認定我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三大刑事要件的量度標準——「抗拒、阻礙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或「行為後果嚴重」(「現場秩序嚴重混亂」,「集團的一些會議[活動]被迫取消」)、「系首要分子」——所採納的核心證據,全都是地地道道的偽證、虛證,由此在聲援南周事項上對我所作出的有罪判決是完全錯誤的,其蓄意製造冤獄的真實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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