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民主政體革命為什麼必須 ——郭飛雄上訴狀

2015-12-03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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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經驗為全人類創下了偉大先例:憲法的精神必須是理想性的。憲法是天道下達於人間的橋樑,是人道理想和自然正義的人間宣言書。那些聲稱遵崇征服權理論或叢林法則的虛假憲法,不配享有真正憲法的聲望,也玷辱不了真正憲法的理想性、神性的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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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由代表著全國真實民意的制憲會議制定,由主權的人民通過全民公決或其他合法形式予以批准。這一規範的制定批准程式直接體現了人民的最高立法權,同時使憲法獲得了本國政治公約書的地位。憲法在政體中的至上權威,就來自于它作為人道理想和自然正義的人間宣言書以及本國政治公約書的地位。面向于政治現實,為貫徹其根本精神,憲法規定了政府機構的組織規則、行為規範,即政府各部門必須依據分權制衡原則來組建、設置,政府的行為必須受制於法治,這就為政府權力套上了制度囚籠,使民眾免於政治權力的非法強制和越界干涉成為可能。憲法還規定了立法的基本原則,即立法機構制定的成文法必須以保護憲法中所明示或默示的人道和正義下的個人自由為宗旨,同時立法機構不得制定侵犯或限制個人自由的法律。在此,憲法事實上是成文法體系中的最高上位法、是法律的起點。

(二)間接民主制下的普選。最早的古希臘雅典民主是直接民主,由占公民大多數的平民在公民大會上通過投票掌控城邦的最高治理權,這是「民主」一詞的原意,當時只有「治權」概念,還沒有「主權」概念。由民主即大多數人掌控最高治理權,到中世紀的人民主權思想萌芽,到洛克肯定社會擁有「最高權力」,到盧梭提出整體主義的人民主權概念,到民主即一人一票且主權治權二分且憲政與民主耦合為一的制度實踐,直至所有公民的個人政治主權構成為人民主權的個人主義理論反思,乃是民主思想進化史上的主要的六大遞進的階梯。與古代的直接民主制不同,現代民主實行間接民主制,全體公民享有並行使政治主權,他們放棄直接行使行政權或治權,而交由獲得大多數選票的代表行使。這首先是由於現代國家地域之大、人口之多,已使得通過全體公民大會直接決定重大的政治事務成為不可能。原因之一是隨著政治事務越來越複雜、政府架構越來越龐大,順應社會分工的大勢,由合法授權且受控的專業精英即政治家行使治權,不僅是必需的,而且能實現更高的管理效率。

人民主權是一國公民對本國政治社會和政治權力體系的共有主權。它並不是一個整體主義怪物或幻象,而是所有公民的個人政治主權的扁平集合。這頗類似于一群股東平等的分享某家企業的等量股份,主權和治權二分又與股東聘請職業經理人管理企業的道理一致,只要嚴密控制,治權的委託並不影響主權的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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