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民主政體革命為什麼必須 ——郭飛雄上訴狀

2015-12-03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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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古希臘羅馬時期公民大會或元老院實際上是城邦政府的情形,英國議會起初是貴族和平民派代表到政府內部掌管財權的辦事處,它的深層含義意味著人民對權力中心的部分進佔。實際上,英國革命之後,較長時期內,英國權力體系頂層同時存在國王與議會兩大權力中心。當北美州人民接過憲政進化的火炬後,它的權力體系頂層又發展為總統、議會、最高法院三大分立的權力中心,這事實上在政府頂層長出了一個扁平結構。而美國憲政實行的人民對行政首腦的選舉,又可實質理解為人民對官僚體系的進佔,官僚體系由此分為選舉出的或選舉衍生的政治家階層和政治中立的文官階層兩部分,由政治家代表人民對文官進行領導、督察。這就斬斷了文官沿著傳統的權力金字塔向上攀登的階梯,使失去了頭等權力資源的文官再也無法膨脹為一個失控性的官僚特權階層。主權的人民通過選舉授權實現的對權力中心和官僚體系的進佔,構成為人民對政府的最高控制權的首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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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權是濫權、貪腐和暴政的基礎。當立法、行政、司法權力集中於一個部門甚至一人之手時,濫權、貪腐和暴政往往就發生了。分權是對趨於集中的權力進行功能分類切割,制衡則是進一步對切割後所保留的部門主體權力實施強有力的程式控制,防止其怪物般無限膨脹。在美國的總統制政府中,法律流程的分權劃分出了總統(聯邦政府)、會議(眾議院和參議院)、最高法院三大部門。三大部門各自掌管其主體性的行政、立法或司法權力,又可相互行使某種意義的否決權,如眾議院對總統財政否決權、參議院對總統的人事否決權、總統對議會法案的否決權、最高法院對總統政令和議會法案的違憲審查權。這些否決權的意義非常重大,它們中的每一項都是對某一部門主體性權力無限膨脹趨勢的程式性阻裁,而對否決權的再否決權——如當總統否決某項議會法案後,議會可憑三分之二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則構成為保護該部門獨立性的有效屏障。三大分立的權力部門之間的相互制衡,就通過行使否決權或威脅行使否決權從而尋求和達成妥協來實現。每一項否決權實質上都構成為某一政治行為流程的政體均衡點,三大部門四個機構各自擁有的多項政體均衡點,在多元互動中達成了扁平結構的均勢狀態——這要算人類迄今為止設計的最為精妙的制衡設置了。而在以英國為代表的議會制政府中,三權分立並不明顯,但其內部的多項有效制衡設置也達成了一定均衡。

與分權、制衡在權力體系內部實施限權不同,法治則是在權力設置的起點處就由憲法和法律為政治權力規定外部邊界,強制要求所有的政治權力不得侵犯民眾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憲政民主政體下的法律統治既是對自然人的獸性的規制,也是對政治獸性的規制。它既治民,也治政府。鑒於人民相對於政府的弱勢,它首先著重於治政府。司法獨立使法律統治政府成為現實的可能,除了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對總統和議會的司法審查外,被侵權的民眾必要時可以通過司法程式平臺進行權利救濟,於是非法治狀態的官民兩極博弈在法治狀態下就變成了民眾聯手司法權在法律平臺上對行政權實施制衡。傳統的鐵桶一般團結的官府歷史性地、結構性地分化了,結局自然大大有利於民權的維護。憲法早已第一個站在民眾一邊,它的人權法案條款在民告官或司法審查時往往成為民眾免於政府侵犯的首要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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