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民主政體革命為什麼必須 ——郭飛雄上訴狀

2015-12-03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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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特別適合於建立聯邦制。聯邦制大國一般在中央政府之下劃出眾多的省(州)。它的巨形扁平結構不僅存在二級政府多元,三級和四級政府多元,而且存在著社會各種力量的政治參與多元或利益博弈多元。它們的政治作用力越多元全域結構就越扁平,所有多元互動的總和越是趨於達成均衡狀態。在這種大多元、大競爭中,任何一股地方勢力或宗派集團都很難對中央政府實施長期操縱,政治機會和公共資源更易於走向均等分佈。所以,國家越大,實行聯邦制後,其政治生態就越容易走向公正、高效和穩定。這是聯邦制的優勢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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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將聯邦制的本質理解為縱向的分權和人民對政府更多層、更近距離的控制。在永恆的官民博弈中,人民又多了一大批重要砝碼:地方政府。

(五)多黨制。多黨制是這樣一種政治操作結構,在人民享有政治主權並現實地行使選舉權的狀態下,由多個政黨在選舉中競爭並分享人民委託的政治事務治理權。

多党競爭推動了政治人才優化選拔和政治人力資源的最佳配置。主權的人民通過各黨競選人在選舉中“打擂比武”,可以挑選出最好的“管家”,因此實際上是多黨競爭的最大受益者。在公民擁有的政治權利中,選舉權體現著主權,被選舉權體現著對治權的可能分享權。如果某國當權者在推行選舉制時,只承認公民的選舉權,同時對所有公民或者僅僅對反對黨人士的被選舉權實施特殊限制,甚至乾脆禁止反對黨參選或存在,而將分享治權的機會僅僅向著某一特殊人群或政黨開放,那麼,選舉將既不自由,也不公正。參加投票的公民既然不能按照自己的真實意願來挑選公僕,他們的政治主權事實上在很大程度上失效了。由此可知,多党制是自由公正選舉的見證,是人民主權現實伸張的見證。

憲政民主政體下的政黨是人民行使結社自由權、依某種政治理念和合作規則而結成的政治團體。它以在選舉中競爭治權為主要導向,選舉前或敗選後它是為本次或下次競選作準備的政治俱樂部,勝選後它是人民進佔權力中心並有效控制政府的仲介。因此,政黨使選民捲入了國家政治生活,以權力鬥爭形式進行思想鬥爭,並且構成為人民政治手臂的延伸。麥迪森說,必須用野心對抗野心。多黨競爭導致的輪流執政鞏固了權力任期制,下次可能敗選的壓力迫使在任的公僕不得不高度注意兌現對選民的承諾,無負於主權者的委託。即使一党在某次行政首腦選舉中失敗,它也可通過議會選舉中的可能優勢,借助議會平臺對執政黨實施有力的牽制、批評和監督。現代憲政的制約平衡大多像這樣通過政府和議會裡的黨爭來推動。這種由多黨制支撐的政治家之間“用野心對抗野心”,就把憲政民主政體中的選舉、任期制衡等非人格的制度設置全面盤活了。為了贏得更多的執政機會,競爭中的政黨總是努力提出並施行更能尊敬民眾福祉和機會的政綱,比如一党提出和施行“福利國家”建設的政綱,它的競爭對手就不能不跟進,前者將會進而提出更高品質的公共服務,在雙方競相承諾和實踐服務於民的政策以爭取人民手中的選票的長期而激烈的賽程中,人民又一次成為這場“代理人競爭遊戲”的最大受益者。此外,兩黨或多黨的輪流執政也創造了一國內具有不同政治理念的各個公民流派輪流派代表佔據權力中心實施本黨或本流派的政治主張的機會,從而有力促進了本國政治社會的動態均衡。反過來,一個動態均衡、充滿活力的政治社會,則構成為多元均衡的憲政民主政體的穩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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