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民主政體革命為什麼必須 ——郭飛雄上訴狀

2015-12-03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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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公民程式化或補救程式化地決定本國最高政治事務以及在所有程式抗爭歸於無效時運用武力廢除暴政的現實運動,是人民主權的具體表現形式。其間所見證的人民的最高立法權、最高人事權、最高控制權、最後反抗權等,都是人民主權的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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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公民通過自由公正的選舉,任命本國最高領導人以及各級行政首腦、議員,是人民行使最高人事權的程式政治行為。這是體現本國人民的政治主權的最重要標誌。在憲政民主政體中,人民對行政首腦和議員選舉授權,對其任期和連任的限制,以及必要時的彈劾、罷免權等,有力確保了人民和政府之間的主僕關係。普選制現實否定了各類強權者僭奪人民主權的正當性,在現代社會裡,一國政府的授權程式合法性,只能來自於全國大選中公民或其代理人的過半選票,而不是所謂的「歷史選擇」、「軍權的選擇」或特權寡頭的推舉。

一人一票是一種程式權利,是公民的個人政治主權最重要的體現。它體現並維繫了一國政治社會的扁平結構,這一扁平結構更深層的支撐者是所有公民個人的綜合福利基礎。民主本身就起源於古代城邦國家個人合法武力的普遍崛起與均衡。第一代間接民主制實踐者美利堅合眾國靠州權下的武力潛能成功制衡了總統或議會的武力潛能,從而鞏固了它的偉大的政體探索。在資訊時代的今日,中國公民個人實力的普遍崛起正在營造著實力潛在均衡的政治社會扁平結構,這就為中華民族第二次民主實驗提供了歷史性的實力支撐。人類文明的天下大勢決定了武裝暴力必須退出政治舞臺,遊戲規則必須由「砍人頭」或「威脅砍人頭」,變為「數人頭」。中華民族的第一次民主實驗曾被「軍權私有制」所破壞。在下一波即第二次民主實驗中,充滿了人道和正義的崇高理想、充滿了對神聖的主權和自由的渴求、充滿了創造歷史的英雄激情的這一代中國公民,有機會徹底解決這一頑症,從而對世人憎惡鄙棄已久的叢林法則實施釜底抽薪。

(三)分權、制衡、法治。這三者構成為憲政的核心內容。憲政即限權之政體,它通過分權、制衡來限權,通過法治來限權。當人們談及政府構成或政制之時,已暗含用某種權力結構限制權力(尤其是行政權)防其濫用之深意。

歷史上,許多國家和民族分別嘗試過對政府的政治行為過程中的軍事、財政、法律、決策或監督等流程進行分權,這些分權大都是出於分工的自然趨勢和追求行政效率的主觀需要,然而,近代西方進行了法律流程的分權主要是出於價值導向:為了限權——防集權、防暴政、防侵權——以呵護民眾的自由。中世紀人民主權的思想萌芽與自然法理念引申出的「法在王上」觀念,使近代初期的政治學家和法學家們反思性地確認了「立法權」概念,並將王權理解為僅限於執行法律,分權學說就從此問世了。在此數世紀以前,英國的封建貴族趁王權主要體現為軍權、尚未發育出財權之際,通過軍事鬥爭和《大憲章》的簽署,強迫國王將徵稅權和財政撥款權交給一個由貴族和平民代表組成的早期議會掌管,這樣,由於財權對軍權的限制,英國王權一直長不大。近代初期,當立法權現實地由掌握著財權且日益強大的英國議會明確行使、掌控時,分權的制度實踐也就開始了。顯然,它實際上是法律流程的分權和財政流程的分權的疊合,因而一開始就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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