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民主政體革命為什麼必須 ——郭飛雄上訴狀

2015-12-03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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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還將「八城快閃」活動資訊的網路傳播認定為「編造……虛假資訊上傳至互聯網散佈,引起眾多人員圍觀,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這一認定直接違背了形式邏輯第一規則「同一律」,實為法理錯亂之極致!《判決書》所稱的公共場所,必須是現實的物理空間,虛擬的網路空間不是、也不可能是《刑法》所稱的公共場所。這一認定所說的網上「眾多人員圍觀」、「公共秩序嚴重混亂」,都僅僅具有文學性比喻意義,而絕非法律性事實。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解釋》是指、而且只能指互聯網上的虛假資訊的大量傳播造成現實的物理空間中的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面與網路空間的混亂與否完全無關,否則,這一《解釋》也將犯下直接違反形式邏輯第一規則“同一律”的低級錯誤。《判決書》的這一認定完全無法成立,而且,它還更是一種罪惡的中世紀性質的對言論自由的思想迫害和文字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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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兩點理由,天河區法院對我在「八城快閃」中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判決完全錯誤而且十分荒謬。當天河法院直接採用文學性比喻而非法律性事實的情節將我定罪時,它所從事的已不再是程式性司法行為,而是蒙著法律文書面紗的實質性反程式、反成文法的文革式專政行為!

七、我所參加的聲援南周集會和所推動的「八城快閃」活動,都是自然使用人行道-公園空地合法履行公民言論、集會、遊行示威等政治權利的行為。這種使用人行道-公園空地進行和平的政治表達的行為方式,在全世界各個文明國家都是通行的慣例。人行道-公園空地作為公共場所,一旦被公民用作政治表達場地,只要政治表達者與通行者或者休閒者之間相互禮讓,或者並行不悖,就依然實現了公共場所的正常、有序狀態。聲援南周的演講、集會現場和平節制,「八城快閃」的每一現場活動都如此簡潔明快,全沒有引發任何具有刑事意義的「擾亂」或「嚴重混亂」情節。這些都有法庭上放映、展示的全部相關錄影和現場照片作為鐵證。然而,天河區法院卻幾乎全部採納與這些鐵證相對立的各類赤裸裸的偽證、虛證作為核心證據,判定我犯下「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和「尋釁滋事罪」,合併判處我有期徒刑六年。正如舉世盡知,這一判決真正依據乃是反自然正義、反法律、反普世人權慣例的中國特色維穩規則,實質上將我和孫德勝等公民在公共場所進行和平政治表達中所弘揚的實行憲政民主、捍衛言論自由、加入人權公約、公佈官員財產等政治主張和表達這些政治主張的履權行動本身作為其對我和孫德勝定罪的真正依據。如若不然,為何中國每年數以百萬計的廣場舞者從未受到「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指控?為何每年數以千萬計的街頭商品推銷者從未受到「尋釁滋事」的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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