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民主政體革命為什麼必須 ——郭飛雄上訴狀

2015-12-03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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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現代政治文明“基本善”,多元均衡的憲政民主政體具有純正、深刻、系統的內在品質,為長期遭受濫權、貪腐、暴政的政治獸性嚴重侵害而民眾已具備進行實質性政治變革的願望和實力的中國社會,提供了實踐政體革命的制度規範和操作參考框架。就中國基本國情、民意、風俗和歷史傳統而言,這是一副對症下藥的良方——事實上,對於任何飽受政治獸性侵害而民眾已具備實施根本政治變革的願望和能力的國度而言,這都是一副通用的治世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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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一詞的原初含義是組成、構成,指的是政府的實際構成狀況及其規則,後引申為指稱為有典章、有構造理性的政治制度及其原則或原則表述。民主,簡單的說,就是人民通過程式、制度方式主導本國最高政治事務。憲政民主是憲政與民主的耦合。憲政民主政體是這樣一種政治制度,它根據體現著人道理想和自然正義的成文憲法,由人民通過自由公正的選舉來任命各級行政首腦和議員,同時,在政府內部,按法律、財政等流程來分割、配置、整合政治權力,使政府各個分支、分級部門相互制約、平衡,從而將政府置於人民的程式控制之下,使政治權力集中度和濫用度盡可能減少,使所有的政治權力受制於法治。

在憲政民主政體中,自古希臘羅馬以來人類在悠久的政治實踐中曾經嘗試成形的各類有效的限權、分權、監督、制衡體制或機制,得到了系統集成。作為漫長的人類社會政體進化鏈條的最新環節,憲政民主政體堪稱人類政治理性和政治操作智慧的輝煌結晶。它是自由、民主、人權、法治諸價值得到現實保障和貫徹的制度框架。而從理論層面來看,它是凝結于制度現實中的政治真理。但這一政治真理絕非獨斷論的教條,而是開放的、試錯的、累積的、可批評修正的並在不斷的挑戰和反證中變得越來越豐富、越來越成熟的政治科學學說。

憲政民主政體具有以下重要的結構內容:

(一)成文憲法的理想性和至上權威。美國革命開創了成文憲法時代,人道理想和自然正義下人民的自由、主權和反抗權被確認為建立政治制度的基礎。服從、服務於人民的主權意願並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這是創建政府的目的,也是政府的道德合法性所在。由人民定期選舉政府首腦和議員,實現人民對政府的有效控制,這是政府的授權程式合法性所在。由此,數千年因財產權越界地、違背自然正義地延伸而產生的政治權力私有制,遭到了歷史性的致命否定。那些為政府權力私有制作合法性辯護的各種虛假的意識形態或政治謬論,如「天命論」、「神競論」、「征服權論」 (亦即「軍事暴力擁有第一發言權」的叢林法則的另一種更直接的表述)等等,在「人民主權」、「權力公有」的真理太陽照耀下,從此黯淡如螢蟲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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