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民主政體革命為什麼必須 ——郭飛雄上訴狀

2015-12-03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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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後,大病求治求養的中國社會開始改革開放,資源佔有制由全面公有向多種成分並存結構撤退,直至私有制佔據大半份額,中央計劃經濟被拋棄,自由市場經濟初步確立——這實質宣告了違反人性的烏托邦實驗的歷史性破產。隨著階級鬥爭被停止、新型“種姓制”被取消以及經濟、法律、文化諸領域的部分「還權於民」,全面集權、全面專政的極權政體蛻變為稍為緩和但依舊全面管控、全面高壓的後極權政體。在最高權力體制上,1980年代的主流是偏正式寡頭共治,89危機時轉為一夫獨裁,1992年至今,又演變為一種有限任期制的偏正式寡頭共治。從1978年至2012年,中國經濟實現了三十餘年奇跡般的持續高速增長,其間起主要作用的是億萬民眾為追求美好幸福生活、運用天賦的自由權利作出的艱辛勞作和創造。但後極權政府在順應民意、順應市場規律、實施全方位開放、鼓勵個人—企業—地方政府同級競爭、建設完備的基礎設施接納各類產業鏈、建立嚴格的金融監管機制保障經濟血脈暢通、促成對外大進大出導向和大農業—輕工業—重工業—資訊產業內部回路等方面,也表現了較高的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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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到目前為止的這些實用層面的某種成就,無法掩蓋後極權政體固有的、嚴峻的結構性缺陷:(一)權力私有制本質的不合法性——後極權政體不僅通過党國對權力排他性的壟斷僭奪人民主權,剝奪人民各項政治權利,排擠人民於核心的政治生活之外,嚴酷打壓人民中不斷興起的政治反對力量,而且還把「權力私有」、「軍權私有」、「黨天下」定為永遠不容挑戰的底線。這就決定了無論怎樣自我調整和修補,後極權政府都無法建立起自己道德價值合法性和授權程式合法性,而永遠站在億萬民眾對政治主權的渴求、對文明理性的政治生活的希冀、對社會長治久安的需要相對立的大河彼岸。大本大源不立,國之命脈不立,這實際構成為中華民族最為深重的危機和隱患。(二)政治特權階層核心領導力的逐代衰減——專政的黨國堅持在一個已喪失理想、靠利益糾合的政治特權階層內部分配權力或者政治機會。由於頑固拒絕了選舉民主,又與累積進化達千餘年的科舉制切斷了傳承,黨國的政治人才選擇機制「返古」式回到了頗無規範可言的「薦舉制」,在家族勢力和種種關係網滲透下,它由「返古」式部分重演從東漢至魏晉南北朝世襲等級門閥制的復辟歷程,在耗盡1980年代鄧胡實施的唯一一次實質性「開科取士」(幹部隊伍知識化)的資源餘利後,正如歷代皇權數傳後發生的那樣,党國金字塔頂層已經落入「政治特權階層核心領導力衰減律」中,「庸人當政」成為其穩固的主調,中國最優秀的政治、管理、戰略人才主流已不在党國之內。然而,已步入全球時代、個人和整體都已凝聚超級能量的中國社會,已承載不起一個智力局狹、近親繁殖的政治特權階層遲鈍專橫的統治。中國公民個體生命的高度和中國文明的高度,都因庸人當政而嚴重削減。(三)高度集權和制度荒野下的貪腐特權共同體的形成——後極權時代的党國對經濟過程各環節的管控,與其外部無主權者控制、內部缺少有效制衡設置的制度荒野一道,為官吏利用權力貪贓索賄提供了充分便利。其間,黨國在經濟領域核心部門的直接集權,如金融證券管制權、國有企業行業壟斷權等,更有力的助推了中高層權力資本化、元老家族財團化的裙帶資本主義浪潮。在裙帶資本主義養育下,這個富有政治經驗的官僚特權階層的上層已從它所依附的中央集權體系內部,另行發展出獨立的政治架構,形成一個政治上極端保守野蠻的貪腐特權共同體,它以阻礙實質性政治變革、反對憲政民主為已任,以圖長久保守其政治特權和經濟特權。它的「無形之手」已探入金字塔頂層,黨國內部尚存的積極力量,包括民主派、改革派、反腐派、強國派等,基本處於被裹挾狀態。(四)惡法治國、特務政治和集權便利綜合症——1978年以來的讓步政策的確使中國民眾的生命、人身、財產權利逐步獲得了較大的法律保障,但後極權政體無意實行令其自身亦受限制或「割肉」的真正的「法律統治」、司法獨立,它的政治法律基調是惡法治國”。它用立法意圖本就在於堅守奴役而非保障人權的刑法第105條、290條、291條、296條等惡法條款,事實剝奪了中國公民的政治權利。今日中國,經濟總量已躍居世界第二,民眾卻沒有真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沒有宗教自由,沒有集會遊行示威自由和結社自由,也沒有得到公正的司法審判和不受酷刑虐待的權利。中國公民目前所遭受的高度的政治奴役、思想奴役和行動自由處處受阻的狀況,直接見證了後極權政體的道德不合法性。更有甚者,後極權維穩體系在專施鎮壓之職時,對不同政見者、不同信仰者嚴酷打壓,濫施酷刑,釀成了嚴重的人權災難。這種由軍隊之外的第二暴力機器失控產生的醜惡的特務政治在一段時間內氾濫成災,而它與貪腐特權共同體的結盟,對於任何一種政體都意味著致命的癌變。對人權造成嚴重危害的制度因素還有中央集權政體沿襲已久的為追求行政效率而不惜拋棄甚至侵犯法律的「以行政代法律」的操作習慣。後極權政府官吏所推行或支持的暴力計劃生育、搶奪農民土地的「圈地運動」、「嚴打」、「雙規」等造成嚴重人道或法律後果並留下種種社會病灶的做法,就是這種「集權便利綜合症」的典型例子。深陷其間的官吏不僅未盡保護民權之責,反而事實上成為民權的主要侵犯者之一。(五)政府結構上戰略性分權制衡的闕如——後極權政體自詡為歷史主義哲學的踐行者,然而它實際執行的卻是反歷史的幾何性建構主義,它幾乎切斷了與中國古代和西方歷史上的政體進化鏈條的一切聯繫。在政府的各種政治行為過程中,法律流程佔據著最重要的地位。在後極權政府內,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門表面分立,但立法、司法的實際最高決定權都集中在行政權那裡,這種高度集權狀態就為不受約束的濫權、貪腐甚至更嚴重的暴政提供了最佳制度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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