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民主政體革命為什麼必須 ——郭飛雄上訴狀

2015-12-03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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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操作層面,一國的多黨競爭格局中,如果有五六個以上的政黨並立,那麼政黨之間複雜的合縱連橫將大大增加較小政黨的權重,政黨的真實代表性及其對主權的人民投標的能力可能會受到較多的遮蔽。比較而言,兩黨制更加單純、簡潔、透明,競爭更激烈、深刻、結果更均衡、穩定。此外,由於現代政黨主要是以選舉為導向的選舉黨,它面向社會本身的部分基本上是空心的,所以是兩黨還是多党並立,無關乎政治社會的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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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社會是一國民眾在主權意願推動以及實力支持下進入謀求主導、控制、干預或影響政府行為的政治激發態勢所形成的各種政治行為結構的總和。公民在政治社會裡的活動,在順接性參與方向上,有行使結社自由權利的政黨、政團,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議政活動,行使最高立法權的公民創作活動,維護集團或階層利益的院外遊說活動等等。在民間制衡方向上,則有言論批評權、行動抗議權、法律訴訟反制權這三大補救程式性的反對權的行使活動。那種非程式性的武力反抗權的行使是有高度約束條件的,它只能發生在政府對民眾的和平抗議的大規模持續性的血腥鎮壓已在進行,致使國內事實上處於內戰狀態,或者其他形式的暴政使民眾面臨嚴重的生存絕境而各類程式性的制衡和補救程式性抗爭都歸於無效之時。補救程式性的和平反對權與非程式性的武力反抗權,構成了人民的最後反抗權。這些人民主權中減法性的內容,有力確保了人民主權中最高立法權、最高人事權、最高控制權等加法性內容的現實伸張。它是人民主權的基座,是主權者力量和尊嚴的見證。當然,在下次投票時選掉失去民心的領導人或當下在議會中彈劾罷免他,以及反對黨在議會等處對執政黨進行制衡、批評等程式性反制行為,在某種意義上也部分體現了人民的反抗權,但其主流應歸屬於主導制度運行的加法性內容。

與極權-後極權政體實存的暴力支持下的“一個黨、一個主義、一個領袖”和全面集權的巨型立體金字塔結構截然相反,憲政民主政體的階層多元、民族多元、宗教多元、文化多元、思想多元、利益集團多元、公民社會多元為社會基礎和政治參與變數,以一人一票展示的具有主權扁平結構和人民實力普遍崛起的國內戰略均勢為主導力量,以兩黨或多黨、政團多元或派系多元、無數職業政治家或參選人為仲介,以中央政府的小扁平結構和二三四級政府數以百計或者千計的小扁平結構在憲法或者法律規制、調整下的並立合作狀態為制度框架和運行平臺。它的宏觀主體結構是一個巨型扁平結構。這個巨型扁平結構以其起點的主體多元、權利平等、機會均等,過程的激烈競爭、動態輪流執政、政體均衡點的多極分配、多元分制的地方政府的散點分佈、政治參與變數和利益博弈變數的動態輪流受益等,達成了終點處長期而優化的均衡狀態。它就是憲政民主政體的多元均衡性。有著這一多元均衡的巨型扁平結構的憲政民主政體,相對于一元化、高集權的巨型立體金字塔結構的後極權政體,在合法性、參與性、活力性、規範性、專業性、公正性、高效性、穩定性、遠略性等方面,無不有著較大的制度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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