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大改革,日本人為什麼不太歡迎My Number?

2015-11-02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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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隨身帶身份證是很理所當然的一件事,不過在日本卻是另一回事。日本人本來是沒有也不用帶身份證的。那日本人怎樣證明身份?他們行之已久的另一套制度: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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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有何用?戶籍於日本人是「國民身份象徵」。李香蘭(原名:山口淑子/やまぐち よしこ),在二戰結束後於上海被捕,在民國的軍事裁判被控以漢奸罪名,最高刑罰是死刑。她家人找到有她記錄的「戸籍謄本」(こせきとうほん)再由好友送到上海,才可證明她是日本人,因此漢奸罪名並不適用,最後無罪釋放返回日本。

戶籍制度可上溯至646年(大化2年)的大化改新(大化の改新/たいかのかいしん),到1825年(文政8年)德川幕府時代,長州藩(ちょうしゅうはん)實施戶籍法,被視為近代戶籍法的起點。1868年(慶應4年)京都參考長州藩,實行戶籍法;到1872年(明治5年)在全國實施。後來日本戰敗,戶籍法被大幅修改(例如刪去階級,以夫婦為單位而非家族),施行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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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傳統上利用戶籍法來管理國民的身份、戶籍、家庭狀況等 (圖/Moyan Brenn@flickr)

戶籍所登記的資料十分詳盡,首先一個戶籍必須依附一個地址,戶籍裡所有成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父母姓名都有記載。還有婚姻紀錄(包括離婚)、子女排行。戶籍有紀錄戶主父母姓名和排行,只要一直追尋就可查到祖先是誰,所以說戶籍就像政府為日本人而設的官方族譜。

可是制度總有不完善的地方。戶籍以戶主地址為依歸,如果戶主的兒子搬到其他城市生活,兒子可以在他租住的地方申請「住民票」(じゅうみんひょう)。只要有住民票,便可申請銀行戶口(甚至公司)、電話、上網、醫療服務等作地址證明。不過住民票沒有戶籍嚴格,市民可隨時申請「転出」(てんしゅつ,即搬往其他市町村居住),取消住民登記。日本人要課「住民税」(じゅうみんぜい),課稅基準是每年1月1日起在住民登錄有否記錄,有紀錄就要課稅。有些立心不良的日本人便故意走法律罅,申請「転出」然後聲稱自己去外國來避稅。

簡而言之,戶籍的資料就算多詳細也不能完全掌握國民的資訊,例如他有多少個銀行戶口?資產?他現在住在那裏?他死了沒有?

什麼?死了也不知道?是的。2010年起越來越多新聞報道這現象:一些在戶籍上仍然「生存」卻早已失蹤的人瑞。年少至一百一十一歲、一百二十七歲的也有;老至安政大獄(安政の大獄/あんせいのたいごく)前一年出生的一百五十二歲、黑船來航(黒船来航/くろふねらいこう)六年前出生的一百六十三歲的都有。

或許已暴斃荒山野嶺或離家出走,沒有家人呈報;但更多的是家人刻意隱瞞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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