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家三公投過關 司法院:未來法案不能牴觸釋憲

2018-11-29 11:16

? 人氣

大法官在2017年5月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因此即使九合一大選愛家三公投過關,憲法仍是最高層次,不得牴觸。(資料照,AP)

大法官在2017年5月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因此即使九合一大選愛家三公投過關,憲法仍是最高層次,不得牴觸。(資料照,AP)

九合一大選合併公投結果出爐,3項「愛家公投」全數過關。民進黨立劉世芳今(29)關切公投案與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同性婚姻保障)的法律位階誰高。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大法官釋字位階效力大法官釋字位階效力等同於「憲法」,是最高層次,公投屬於法律創制之投票,因此將來政府依據公投制定之法律,不能牴觸大法官釋字。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審議「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人民參與刑事審判準備條例草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刑事陪審法草案」、「陪審法草案」,然朝野立委關切公投釋字之法律位階關係。

20181128-民進黨立委劉世芳28日於立院接受媒體聯訪。(顏麟宇攝)
九合一大選落幕,民進黨立委劉世芳28日於立院關注公投案與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同性婚姻保障)的法律位階誰高。(顏麟宇攝)

未保障同婚「違憲」2年內得修法

大法官在2017年5月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要求2年內修法,保障同性婚姻。「下一代幸福聯盟」提出的3公投案內容包括:婚姻的定義就是一男一女的結合;不應對國中小學生實施同志教育;訂定同性家屬性質的「同性共同生活法」專法(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

呂太郎表示,關於「婚姻定義」,釋字第748號解釋提及,性別相同之兩人,為了共同生活目的所建構具有排他性、親密性的永久結合,是屬於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範圍。

至於如何保障,呂太郎指出,是修民法、民法另立專章、另立專法,或以其他形式,屬於「立法形成之自由」,公投基本上都是在釋字架構內,是立法形式的選擇。對於性別教育之公投案,因大法官釋字未提及,「我們無從回答。」

公投通過後成「技術問題」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則指出,釋字第748號解釋給予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非常窄,因其核心概念是「婚姻自由的平等保障」,所謂同性性向之二人,建立永久性、親密性的生活關係,在概念上面就是婚姻,有不是婚姻的可能性嗎?如果有,針對婚姻又該如何加以定義?

因此,黃國昌強調,如果同性婚姻要另立專法,如何讓同性、異性婚姻享有在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的平等保障,以致公投通過後,變成「技術問題」。

20181128-「時代力量 前進議會:時代力量全國新 科議員見面」記者會,黨主席黃國昌。(甘岱民攝)
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則指出,釋字第748號解釋給予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非常窄。(資料照,甘岱民攝)

同婚2年內未立法 最快明年五月仍可結婚登記

段宜康則指出,公投後,部分社群(指同志)人心惶惶,憂心婚姻權利被剝奪。他問到,公投結果是否不能改變大法官解釋,公投結果唯一排除在民法中保障同性婚姻,但仍須以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婚姻,才符合憲法精神?

段宜康也進一步說,因此,最晚明年五月時,如果立法院未完成任何形式的修法、立法,同性婚姻就會依照民法規定合法,這樣解釋,沒有錯吧?

呂太郎答詢表示「是的」,大法官解釋內容、效力等同於憲法,所以將來立法不可抵觸,且釋字文內一開始就是討論民法婚姻;第二,討論婚姻自由保障的最終結論,在2年內未完成立法,可依照大法官釋字意旨,去辦理結婚登記。

喜歡這篇文章嗎?

周思宇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