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最高檢巧偽作秀記—淺談外逃人犯註銷護照案

2024-02-1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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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指出,最高檢於2024年2月2日發新聞稿,大剌剌宣揚「『判決確定案件』外逃人犯註銷護照精進作為?」。(取自法務部官網)

筆者指出,最高檢於2024年2月2日發新聞稿,大剌剌宣揚「『判決確定案件』外逃人犯註銷護照精進作為?」。(取自法務部官網)

最高檢於2024年2月2日發新聞稿(下簡稱該新聞稿),大剌剌宣揚「『判決確定案件』外逃人犯註銷護照精進作為?」筆者公開打臉最高檢,管見認為純屬檢方高層作秀。邢泰釗作秀成癮成癖,此類自稱之「精進作為、策進」等不勝枚舉,在檢方高層想盡辦法「搏版面上新聞」之餘,若不改此虛誇作秀風氣,宛如假借檢方公器以愚弄人民,實愧對國家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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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明文:檢察官可通知外交部依法註銷護照

開宗明義,首問:「檢察官可否通知或函知外交部、移民署等單位,依法註銷司法刑案被告之護照?」答案當然是可以,此為法制所明定,請參考2007年9月外交部通訊《護照因司法案件遭註銷》

基於共同維護國家治安及打擊犯罪的需要,《護照條例》中明定,若持照人有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本部之情形,本部應依護照條例(舊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扣留其護照,並依同條第 4 項第 1 款規定,將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予以廢止,同時註銷其護照。本部應臺北地檢署之請,自將依規定註銷護照。(引用2007年9月外交部通訊)

申言之,現行法制《護照條例》第23條至25條已規定「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或註銷護照之規定,且其適用地區包含「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等地區。更者,一般民眾較不知悉者,若以法制修正沿革觀察,《護照條例》於1994年制定時,關於「扣留或撤銷護照」於該法(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即規定:「涉嫌重大犯罪經司法機關通知外交部者。」準此,只要涉犯重大犯罪,檢方依法自得通知外交部等單位註銷護照。

以此觀察,時至2024年2月,年度時隔30年之後,最高檢突然平地一聲雷跨部會開會及發新聞稿宣稱「外逃人犯註銷護照?」作秀至此,令人唏噓不已。細思可見漠視檢方職權,更毫無法治觀念,猶如「置法制規定於無物」,這怎可能是最高檢?

註銷護照之辯:最高檢亡羊補牢或作秀成癖?

筆者且幫忙緩頰,先假設言:「最高檢此新聞稿係針對『判刑確定』之外逃人犯註銷護照,且基於『落實人權保障』,被告被判刑有罪確定前應推定為無罪。(以上為筆者草擬句)」此語無誤,攸關人權保障之思考方向正確,惟懇請併行慎思「檢方之偵防職能」,當重大案件暨個案之本旨在於「防杜犯罪、訴追及避免被告潛逃或外逃!」請細看「外逃」二字,刑事偵防政策之手段上,檢方對被告可「依法通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境管)」等,同樣對於「重大犯嫌有逃亡之虞」亦得依法註銷護照!當法制規範已明,最高檢為廣義司法機關,焉能視而不見?以此觀之,不難查見最高檢亡羊補牢或作秀之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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