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屍案兇手還有人性?精神科醫師贊成死刑:「有些人」根本沒救,廢死徒犧牲了正義

2018-06-25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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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五、六月間,近半個月來,台灣發生多起分屍案,依各家新聞聳動標題稍做整理:

5月26日:桃園分屍案 - 老翁用殺雞專業肢解妻子
5月28日:板橋分屍案 - 28歲朱姓健身拳擊教練疑用開山刀狠殺女友分屍
6月18日:37歲陳姓射箭教練疑求歡不成女學員遭勒斃分屍棄陽明山

就最近兩件案子來看,兇手分別為28歲及37歲男性,要像行政院發言人所言,如此兇殘的行凶殺人及毀屍滅跡純屬零星個案,讓我們回顧台灣類似案件的犯罪史,大概跟連續中兩個大樂透一樣的機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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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行政院召開「我國的少子女化對策-0-5歲幼兒教育及照顧篇」記者會,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出席。(陳韡誌攝)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這些社會治安驚悚案件都是零星個案,執行死刑要非常謹慎,因為攸關人命。(資料照片/陳韡誌攝)

時間上如此的接近,或許跟媒體報導有關,必須謹慎看待所謂的「模仿效應」,但是任何國家的媒體也無法不報導如此重大的社會新聞。很多人不禁會問台灣社會病了嗎?還是「歹年冬,厚肖郎」?殺人已經很嚴重了,還冷血無情地把屍體切成數塊的人,他們還有人性可言嗎?

讓我們回顧一下,最近還在審理的內湖小女童被斬首的命案,父親跟許多民眾一樣都覺得應該判兇手死刑,即使精神鑑定結果似乎清楚指出兇手有嚴重精神疾患因為過程實在太殘忍。

讓我們先撇開兇手是否有精神疾患、人格違常不論,要不要判死刑之前,有幾個很基本的問題是必須要釐清的:

一、殘忍是否該作為判死刑之依據?

這基本上就是所謂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當我們家庭、社會的一分子被殺了,越是死於非命,越是可憐,兇手越該死。問題是終身癱瘓,連累家人長期受苦,不是更殘忍嗎?是我們情緒的憤怒程度決定死刑與否嗎?

二、死刑對於社會的意義在哪裡?

像是幾個東南亞國家,運毒常常就是死刑,這些毒販不一定會殺人啊?相對於中南美洲的毒販,兇殘的不知道殺死過多少人,連法官、官員都可以被炸死,身體甚至變成碎塊,可是也不被判死啊!但是如果對毒販寬容以待,廢了死刑,社會將有多少人受害?東南亞會不會治安敗壞到變成墨西哥、哥倫比亞?

三、贊成廢死者認為可能有人冤枉致死,所以死刑變成無法挽回的錯誤?

可是這幾個案子,有人認為有任何冤案的可能嗎?假如人證物證確鑿,無一絲一毫可疑之處,這些主張廢死者在講些甚麼啊?要是有人用槍指著警察,警察是否要確定那是真槍、假槍、槍裡有沒子彈才可開槍擊斃人啊?

四、學者官員強調廢死兩大公約,法官覺得判人死刑很殘忍,是豬頭一堆嗎?

照說精神科醫師的形象應該要溫文儒雅,我還有文章因為罵人太狠被拒登,可是正義的重要超過形象。很多國家,不要說中國、印度這兩個十幾億人口,但被認為不夠文明的國家,連日本、美國依然有死刑,有死刑的國家人口數恐怕世界的一半一上吧?不要講公約了,何時我們被國際尊重過,守甚麼公約?法官要是覺得判死刑殘忍,該判不判,叫做不履行、或廢弛職務,懲戒吧!下台吧!軍人打死敵人不殘忍嗎?美軍刑求恐怖分子不殘忍嗎?

今年印度總理莫廸召開的緊急內閣會議,通過法令,讓法庭可判處強姦12歲以下女童的罪犯死刑。新法令的立法程序,包括總統和國會正式審批,但期間法院已可以引用新法例判案。其實,這就是對於沒人性的人該有的懲罰不是嗎?

(示意圖非本人/pixabay)
對沒人性的罪犯,不該有所懲罰?(示意圖非本人/pixabay

這些殺人分屍者,事先想的是性侵、事後想的是滅跡,人生過往一堆欺騙的事證歷歷。對人的殺害,給過甚麼機會?甚至冷血的毀損屍體,想逃過制裁,人性何在?這些往往都是「反社會人格者」,從精神醫學的角度,他們往往沒有治療的空間(從極高的再犯率就知道),甚至連想改變的動機都沒有,裝可憐騙騙法官,給法官一個交代,還是私下行賄呢?

柯文哲市長、司法部長失職、行政院長、總統也失職,那些坐領高薪,不忍判死,千方百計、想方設法幫罪證明確罪犯逃死的法官更是失職,監察院“豬”公視而不見,也是無能。大人們大可告我毀謗,但是我必須說出,而且根據邏輯的分析、法律的立基,清楚的說出,在槍擊、分屍、重大刑案層出不窮的今天,好的人性要被彰顯,兇惡至極的沒人性要被處理讓人民免於恐懼與憤怒。

責任編輯/蔡昀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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