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維觀點:提升司法品質要從尊重法官開始

2022-02-15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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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長許宗力以提升裁判品質為由,要求各級法院院長落實監督權,每月抽閱所屬每位法官一篇判決書。(圖/pixabay)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以提升裁判品質為由,要求各級法院院長落實監督權,每月抽閱所屬每位法官一篇判決書。(圖/pixabay)

據報載,11日司法院發函要求各級法院院長,為了提升裁判品質,要每月抽閱每位法官至少一篇判決書,引起法官圈強烈反彈,認為是一個行政干預司法獨立的回頭路。司法圈內外許多質疑抗議的聲音導致第二天院方又趕緊發布新聞稿說明,強調只是事後抽閱已公布的判決,目的在提升判決品質,並非為了干預獨立審判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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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並非司法實務中人亦無相關法學背景,本不宜特別表達意見,但是發現或許這個事件的爭點可能更接近一個心理因素,類似於諮商中心在心理師的諮商服務所需要面對的情形,或許可以略作類比而提供不同角度的思考。

心理諮商的形式多半是由一位心理師在諮商室中單獨與一位來求助的案主面對面交談,聆聽對方的困擾或問題。藉由表情、聲調、談話內容到各種有意無意的行為,心理師嘗試了解案主的心理狀態,陪伴引導他釐清內在的混亂,進而與自己、旁人或環境進入另一個和諧狀態,重新面對生活而結案。這整個過程是非常需要案主的信任才可能完成的工作,因此為案主的隱私嚴格保密也必然是心理師專業的最高指導原則(除非有自傷傷人或違反法律的情形)。

以上所說心理諮商中的保密原則,似乎可以類比於司法審判中的獨立審判,是憲法所保障而不可侵犯的天條,否則就會讓這樣的工作失去案主(訴訟當事人)的信賴。也因此,此時行政主管(主任或院長)與專業同仁(心理師或法官)的關係就與一般政府或企業中的上級-下屬的關係有所不同,需要更緊密的信任關係(而非權力或利益關係)來運作。但是這樣就會有一個行政監督上的問題,如果無法得知諮商(審判)的內容,僅憑案件的數量、接案時間的長短(法案逾期率)或案主的反應(上訴與否)等等外在少數資訊,如何能評估一個諮商服務(案件審判)的好壞呢?

以筆者過去五年多來擔任清華大學諮商中心主任的經驗來看,針對極少數事後發現的問題進行細部審視當然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因為極少數的情形而有系統性的作這種細部審查恐怕是不必要,甚至有害的。畢竟無論主管多有實務經驗,也不可能對該案案主(訴訟當事人)有如同接案的心理師(受命法官)那樣的了解。既然沒有兩個案主的心理狀態(或兩個案件的樣態)是完全一樣的,除非該名主管有超強的溝通能力與深得心理師(法官)的完全信賴,因這樣的抽閱而傷害彼此信任關係的機會恐怕遠高於順利改善的機會。

也許有人會問到,那實習心理師(試署法官)不是本來就應該接受有資深有經驗的心理師(資深法官)的督導,因而讓自己的諮商過程(審判過程)被檢驗,才能發現問題而提升專業能力?當然是,但是這是大家都事先同意,對於諮商(審判)經驗尚不完整的心理師(法官)所作的教育輔導。對於專任心理師(實任法官)所需要的教育訓練,應該是藉由比較宏觀的政策規劃、專業講座、學術研討會、個案研討、經驗交流,或是經過雙方同意的個人化督導等等來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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