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羊肉當作狗肉賣─司法程序中的賤賣

2015-01-14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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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入法院拍賣的資產,經常被賤價拍出。(取自網路)

落入法院拍賣的資產,經常被賤價拍出。(取自網路)

司法程序中鑑價常是影響當事人利益的關鍵。民事程序中有抵押拍賣、共有物分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公司重整、破產、資產重估、BOT鑑價等,刑事程序中更牽涉詐欺、背信、商業會計都牽涉鑑價,而目前法院的鑑價或是拍賣,經常低估價格,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失,甚至在刑案之中造成冤獄。曾有民眾向監察院陳訴,民間資產管理公司涉以不當方式處理不良債權,損及台鳳公司及其股東權益。指陳法院承辦拍賣業務之書記官違法鑑低價格,從中圖利造成當事人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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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鑑價應有相當專業知識

為強制執行法院判決執行或為逃漏稅執行個人財產,常見媒體報導法院拍賣骨董。但是,有取得拍賣物分明是假貨卻當作真骨董標價,抵償國家債權,損害公庫利益。當然也有低估價格的骨董。每當賤賣,當事人平白損失,那種對司法的怨懟痛恨,可以想見。尤其傳聞司法人員違法牽涉在內,實在令人切齒。監察院曾在一百零二年調查台北地院審理98檢字第4792號蔡○○違反公司法案,法院認為扣押之財產中之骨董價值上億,可是故宮及歷史博物館專家出席監察院調查之諮詢時,認為不必看實物,僅依卷存照片即可依其外觀形制,確知其為贗品。然而,法院卻以淺易專業知識即可認定知贗品誤為判定。法院所憑之鑑定明顯偏頗,是法官未具專業知識,為鑑定人所騙? 還是另有名目? 令人不能無疑。

二、鑑價應有具體合理之規範

法院審理案件中經常遇到土地鑑價的問題。曾有遠東倉儲賣楊梅土地給台開,檢察官認為土地被高估而以掏空台開,起訴遠倉公司負責人。土地鑑價方式不只一端,至少可有成本法、市場買賣實例比較法、收益還原法。每種方法估價的結果都不相同,買家要低可低,賣家要高可高。若屬契約談判,估價供買家或賣家參考倒也無妨,只要雙方同意市場供需,便能做成判斷。可是牽涉詐欺、背信等刑事案件法院應如何看待合理價格? 被告是否有罪繫於法院一念之間,幾乎無一定準。恐怕法院不能沒有鑑價合理的具體規範。

三、鑑價應得法院信賴不能任由公會主宰

鑑價在訴訟法上性質是鑑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326 條規定,鑑定人是由受訴法院,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中選任鑑定人,法院認為顯不適當時法院仍得撤換。依據司法院(88)秘台廳民二字第02761號函釋要旨:「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拍賣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法院核定拍賣底價時,係依囑託鑑價作業規範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2點等規定辦理,並於核定底價前通知債權人與債務人就鑑定價格表示意見,務求拍賣底價與市價相當。」行政執行處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也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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