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解套》學研單位承攬政府標案「違規情節重大」才會列為「不良廠商」停權

2017-10-12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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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委員吳宏謀(資料照,顏麟宇攝)

政務委員吳宏謀(資料照,顏麟宇攝)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案,本次修法雖然主要目的係解除重大工程採用「最有利標」之法律障礙,但同時也針對過去公私立學研機構承攬政府委外研究後發生履約爭議,導致該機構被列為「不良廠商」、全校遭到連坐處分的狀況進行解套。行政院工程會主委吳宏謀表示,本次修法除了規定政府採購違約「情節重大」,才會在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停權,另外,在列為「不良廠商」以前,也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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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賴清德今天在院會表示,《政府採購法》修法主要目的,係為了讓政府採購制度更臻完備,尤其是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啟動在即,此時修法放寬最有利標適用條件,除可減少廠商低價搶標衍生工期延宕、品質不佳之風險,亦有助於提升政府採購效能,修法有其必要性及正面意義。

吳宏謀:複雜工程最低標決標無法確保品質

吳宏謀表示,國內重大工程目前都是採最低標決標,一般單純工程採價格標或許符合採購效率,但如果有些工程相對複雜,市面上有很多技術工法可以採用時,採用最低標決標,無法確保日後工程品質,因此本次《採購法》修法,是希望移除政府重大工程採購,採取最有利標的障礙,工程會方面目前也完成相關配套子法的研擬,希望讓採購機關善用採購策略,遴選有能力履約廠商。

吳宏謀表示,為了讓最有利標廠商遴選過程完備,未來總金額在2億元以上巨額採購,採購機關應在事前成立審查小組,讓各機關兼顧興利與防弊。

另外,針對學研單位或國內外大型顧問公司,因為承攬政府委外研究,該機構之代表人因為故意或過失無法履約,遭相關單位提報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導致該機構未來一年喪失投標政府委外標案資格的「連坐」規定,本次《採購法》修法也予以放寬。

學研機構只要舉證「已善盡相當之注意」即可不受連帶處分

據了解,去年淡江大學戰略研究所副教授黃介正,因不滿一份政府委外研究案期末報告遭退件,導致淡江大學被列為採購公報「不良廠商」,淡江大學為此打行政官司,由於類似委外研究違約並非首例,工程會方面審酌「比例原則」,本次修法也將得標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故意或過失,廠商連帶處分部分放寬,廠商只要舉證「已善盡相當之注意」,即可不必受連帶處分。

吳宏謀表示,《採購法》第101、103條,關於違規廠商停權規定,係以「情節重大」作為停權與否的依據,藉此讓處分符合比例原則,所謂「情節重大」,包括「交付不正利益」的行賄行為,借牌、圍標等都是,至於偷工減料部分,有些是可以接受輔導改善,有些情節重大者,就必須停權。

吳宏謀說,採購機關與廠商在政府採購案中,關係是平等的,因此有時候爭議難免,招標過程也可能檢舉黑函導致錯誤判斷,對於何謂「情節重大」之停權事件?未來將由採購機關依據情節嚴重性,進行審酌,政府對廠商祭出「停權」處分,廠商也可以提出協調、仲裁或行政裁訴訟,處理糾紛方式有很多種,調查過程也會給廠商陳述意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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