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威志觀點:富商施惠司法人員比黑函可怕

2021-01-2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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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所涉事件牽扯出多位司法官、檢調人員,讓監察院調查報告長達三百多頁。(郭晉瑋攝)

前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所涉事件牽扯出多位司法官、檢調人員,讓監察院調查報告長達三百多頁。(郭晉瑋攝)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爆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扯出重大司法醜聞。民眾黨團、時力黨及中華人權團體均發表聲明嚴厲譴責,表示應全面清查涉案司法人員財產並公布報告;而發起調查的監委也憂心只是冰山一角,因為捲入醜聞案的司法名單中,目前包含20名法官、11位檢察體系、9位調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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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40名司法人員收受富商施惠,業經司法院、法務部調查也經當事人承認,導致司法形象嚴重受挫。中華人權協會對此發表聲明稿,意指對於司法醜聞事件深感遺憾,此件違反司法倫理的法官、檢察官,傷害整體司法形象與民眾信賴甚鉅!聲明也指出司法清廉首須貫徹「利益迴避」,並避免「瓜田李下」的疑慮;鑑此,必須建立判定違反司法倫理的統一標準,並接受社會各界的檢視。

依據民眾黨調查,司法院及法務部報告僅用「飲宴應酬5次、收受餽贈3次、收受3次襯衫」輕輕帶過,外稱「533」密碼。究竟這些行為是否符合政風規範和廉政法規?若未至「刑法」貪污罪或「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也應有行政懲處!尤其部分資深人員還喊冤,表示雖曾5次以上收受翁商襯衫,但與翁商並無私人往來。

王美玉形容翁茂鍾記事本如清朝「百官行述」復刻版。(新新聞資料照)
監察委員王美玉形容翁茂鍾記事本如清朝「百官行述」復刻版。(新新聞資料照)

惟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1項所稱「利益」包含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同條第2項規定的利益,相關第4款「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顯然,此案多屬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金錢交易,但規定並未匡列額度;亦即饋贈禮品及飲宴招待,受領者獲有金錢或具有經濟價值已足。

觀其立法意旨,在於避免「金錢交易」之利益,及避免「經濟價值」之利益!此一型態雖在「日常消費」下並不存在適法的禁止行為,亦無利益衝突迴避事由;但若涉及司法人員則應以第一條立法宗旨「遏止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再依個案論斷。因為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須知」第三點行為規範,明定「市價在新台幣500元以下」且「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同理可推,官方調查報告所指「飲宴應酬5次、收受餽贈3次、收受3次襯衫」怎會屬於合理之日常消費?縱然辯稱收受「翁商襯衫5次以上,但與翁商無私人往來」;那難道收受都是公務往來?若是所涉利益衝突更是明顯;也更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的迴避事由。

更何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2 條規定「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又第 13 條也規定關係人亦同;甚至只要不循法定程序,無須至違法程度,即使「不當影響」也屬構成。因此,有必要儘速處理違反司法倫理者,避免司法威信遭到污名化。

相較於公務系統及社會黑函氾濫,媒體常常未審酌先報導其所影射內容,使得當事人毫無司法訴訟介入還予清白的機會!更令受害當事人扼腕的是;縱然盡力澄清,所及有限且傷害已然造成,對於奉公守法者極為不公。尤其黑函常係剪貼、捏造或僅片段事實卻胡亂想像,縱然當事人認為黑函不予正面回答,卻遭有些媒體摘錄,更是傷害公務機關及人員的有利工具,此次富商施惠司法人員已都如此確定,竟然不敵黑函之可怕!

*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硏究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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