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法律空窗期 法官適用提審法釋放越籍女子

2014-07-15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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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宣告法律違憲,但失效前的空窗期,法官如何適用法律,桃園地方法院日前不再採用惡法亦法原則,而是以人權為重,適用新的提審去,將之前被違審「收容」的越南女子釋放。(取自內政部營建署)

大法官宣告法律違憲,但失效前的空窗期,法官如何適用法律,桃園地方法院日前不再採用惡法亦法原則,而是以人權為重,適用新的提審去,將之前被違審「收容」的越南女子釋放。(取自內政部營建署)

桃園縣一名梅姓越籍女子4月遭警方查緝冒用他人身分、非法居留台灣,將其交由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收容至今。該名女子的台籍未婚夫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提審,經認定該收容行為違憲而獲判釋放,成為新制《提審法》上路後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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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李姓男子表示,自己和梅姓女子交往半年且有婚約,到泰國出差回來後才發現女友被捕。他表示,願意替她繳納保證金,且梅姓女子也會定時、地點向管區報到,應採侵害較小的限制住居的方式。梅姓女子患有嚴重頭痛,須到醫院檢查,自己的兒子又是由她照顧,希望可以停止收容。

桃園地院指出,移民署收容梅姓女子所依據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已在去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釋字第708號解釋文指出,除刑事羈押,收容亦屬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的處分。不論是否屬於刑事身分的被告,都應該要有正當法律程序,否則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

解釋文中指出,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對於暫時收容處分表示不服,或要求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於以收容,移民署應在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

雖然該條文最遲至民國104年2月6日才失效,但桃園地院認為,本月8日上路的新制《提審法》正是彌補該空窗期。該修正法條規定,只要被法院之外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本人或他人都可聲請提審,須於24小時內將其提解交給法院,由法院審查剝奪其人身自由是否合法。

因此,法院認定該收容行為僅透過移民署而未經法院審查,已經違法。法官強調,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失效前,任由外國人收容不經法院審查,惡法亦法的態度將使新的提審法空轉。

法院指出,此判決可能會對現行欠缺由法官審查的外國人收容法制帶來衝擊,甚至引發聲請提審的「海嘯效應」,但行政機關「越俎代庖」所為的長期收容或任何形式的拘禁行為就是違憲。考量維護國家基本權利和人權,法院裁定釋放梅姓女子,讓她可轉為限制居住在未婚夫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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