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法幫得了職場女性嗎?性別歧視申訴 5年僅2件裁定成立

2017-08-21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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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以來,全國各縣市勞政單位每年都會收到數百件申訴案件,但因蒐證、認定不易,裁定歧視成立的案件並不多。示意圖,與新聞個案無關。(甘岱民攝)

《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以來,全國各縣市勞政單位每年都會收到數百件申訴案件,但因蒐證、認定不易,裁定歧視成立的案件並不多。示意圖,與新聞個案無關。(甘岱民攝)

在職場遇到性別歧視,政府幫得上忙嗎?《性別工作平等法》公布實施以來,全國各縣市勞政單位每年都會收到數百件申訴案件,其中與薪資有關的性別歧視案件申訴案數量極少,且因蒐證、認定不易,近5年只有2件經裁定資方歧視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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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裁定資方歧視成立的案例之一發生在台中。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科長劉彩虹表示,去年經該局裁定違反《性平法》的案例,申訴者是一名在某私人器材公司擔任業務銷售的女性勞工,她的工作內容主要是在門市介紹,或應客戶需求至相關機構親自示範器材的使用方式,進而為公司達到促銷產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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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1》雇主叮嚀女業務員 上班穿著須「吸引人」

據該名女性業務員申訴,同為業務員,只因男女有別,雇主總是明示暗示地叮嚀她,上班時的穿著必須足夠「吸引人」,才有利於拿下好業績,進而保住工作。更甚者,若是隔天需要登門拜訪客戶,雇主還會試圖事先知道她準備怎麼穿,藉以指點一二,讓她感到相當不舒服,甚至覺得受到性別歧視。

劉彩虹說,該案進入評議階段時,勞工局組成的性別平等委員會特別邀請勞雇雙方到場述明各自的想法。對於勞工的相關指控,雇主不但一概矢口否認,還強調公司只是「善意關心」業務員的穿著是否得體,以及能否充分展現應有的專業形象;至於勞工認為公司希望她盡量穿著清涼甚至暴露,以換取好業績,則純粹只是其個人的想像以及會錯意。

20170421-風數據過勞專題配圖,上班族。(顏麟宇攝)
《性平法》規定:「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依法可處10到50萬元罰鍰。示意圖,與新聞個案無關。(資料照,顏麟宇攝)

但台中市性平委員會討論後仍認為,此案雇主相關做法雖尚未實質造成女性勞工薪資所得損失,卻已違反《性平法》第12條第二項規定:「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依法可處10到50萬元罰鍰。

值得一提的是,為藉此案警惕事業單位,即使該公司並非所謂的職場性別歧視累犯,台中市政府仍予以裁處最高額罰金50萬元。

個案2》雇主撂話:堅持請育嬰假 將降職減薪

另一個違反《性平法》的案例則發生在屏東。屏東縣政府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科長陳枝孝表示,申訴勞工是一家私立地區醫院的護理長,她因為想要好好陪伴、照顧新生的孩子,因此向服務醫院提出在產假後繼續申請留職停薪育嬰假的請求。

風數據同工不同酬,醫護人員。(甘岱民攝)
女性在職場若遭遇性別歧視可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訴。示意圖,與新聞個案無關。(甘岱民攝)

不料,院方人事單位不但斷然拒絕該名護理長的育嬰假申請,還強調若當事人「執意而為」,等請完育嬰假回來,護理長的頭銜勢將不翼而飛,最多只能從護理師做起。換言之,即使申訴人休完育嬰假後仍能回到醫院上班,但因為少了護理長的主管加給,形同減薪。

陳枝孝說,申請育嬰假是勞工的權利,依法雇主不得無故拒絕,休完假後回復原職更是勞工應獲得的最基本保障。因此,屏東縣勞工處經評議認定,該地區醫院對勞工的不利處分已違反《性平法》,除依法處以2萬元罰鍰,也在協調會議中具體要求資方須依法批准申訴人的育嬰假申請,並確保其復職時仍保有其原有之護理長職務。

雖然勞政單位依法行政,要求保障這名女性勞工在休完育嬰假後能官復原職,但申訴人覺得在申訴過程中看盡了院方只求利益、無視員工死活的嘴臉,最後決定在請完育嬰假後主動離職,另覓良木而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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