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法》佛光難照財務黑箱 營利、善款都免稅 佛教山頭成避稅樂土

2017-08-09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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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法》修法引發「滅香」疑慮,讓相關立法工作緊急喊卡,然而,該法的爭議卻在佛教界餘波蕩漾。圖為示意圖。(資料照,陳明仁攝)

《宗教團體法》修法引發「滅香」疑慮,讓相關立法工作緊急喊卡,然而,該法的爭議卻在佛教界餘波蕩漾。圖為示意圖。(資料照,陳明仁攝)

《宗教團體法》修法引發「滅香」疑慮,讓相關立法工作緊急喊卡,然而,該法的爭議卻在佛教界餘波蕩漾,協助內政部推動立法的釋昭慧法師,最近不斷遭受攻訐,釋昭慧批評部分佛教界人士,為「獲得免稅優惠,迴避外部監督」,不惜泯滅良知,挑起「藍綠鬥爭」的強大共業,宗教學者江燦騰也表示,國內大型宗教山頭,長年以來經營住宿等周邊事業營利,並且接受信眾的大額捐款,宗教團體長年以來享受的「免稅團體」待遇,已成為台灣富人避稅的一大漏洞,一定要透過《宗教團體法》立法,才能把這個漏洞補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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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宗教相關法令,為國民政府遷台後,沿用民國18年訂定的《監督寺廟條例》條例,由於該條例僅規範佛、道等本土宗教,外來的宗教則另依《民法》規範,造成各宗教適用法律不同,形成宗教不平等之情形,因此2004年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573號解釋,宣告《監督寺廟管理條例》違憲,內政部於是研議《宗教團體法》,然而,由於部分立委反對一定規模以上宗教團體「財務揭露」,該法在馬政府時代「四進四出立法院」。

不過,在民進黨執政後,部分宗教團體再度質疑《宗教團體法》立法動機,內政部原訂要召開23場公聽會對外釋疑,但只辦了6場就無以為繼。

財報可不含香油錢、宮廟資產千萬以上才須有會計

內政部官員無奈地表示,《宗教團體法》草案就財務資訊揭露部分,僅要求「對內揭露」,並沒有要求宮廟必須要揭露信眾小額捐款(例如香油錢),金額較高、具有單據的信眾捐款與收入部分,才需編制年度財務報告,財務揭露的對象,僅限於內政部與宗教團體內部成員。辦理宗教活動對外募集財物,應於活動結束後30日內,對內公告募集款項或物資清冊。

2017-08-08-中台禪寺夜景-取自交通部觀光局網站
官員無奈表示,《宗教團體法》草案就財務資訊揭露部分,僅要求「對內揭露」,並沒有要求宮廟必須要揭露信眾如香油錢等小額捐款。圖為中台禪寺。(資料照,取自觀光局網站)

另外,針對全國上萬間宮廟組織,內政部在監理上也採取「抓大放小」原則,全國7個縣市設有據點之宗教團體,才被定義為「全國性宗教團體」,直接歸內政部管轄,其餘部分則維持地方政府管轄。一般直轄縣市的宗教法人,資產超過1000萬元以上,每年財務報表才需要會計師簽證,全國性宗教團體強制會計師簽證的資產門檻則是3000萬元。

支持宗教團體法遭「抹綠」 釋昭慧反擊:法案馬政府時代即有

據了解,儘管上月宗教團體上街頭,表面上係環保署「減香」政策的反彈,但部分宗教人士,仍對外散布《宗教團體法》是為了「滅佛」,釋昭慧在臉書上最近被友人葉玉偉tag一篇名為「葬送佛教?還是有佛妖?」的文章,批評部分佛教僧侶「以極盡帶有政治性語言的煽動用語,串聯各地佛教信眾進行抗議,將《宗教團體法》塑造成「滅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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