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數位發展外,台灣不該退卻的綠色新政 

2020-10-02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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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兼重數位與綠色新政的作為,值得我國借鑑

目前國內的環團無不大聲呼籲我國調整立法,落實減碳目標,然則對照各國的經驗來看,現階段以硬法(Hard Rules)的方式來建立減碳規範,不見得是最符合台灣利益的作法,容留彈性,重點解決政策工具所需法制基礎,如碳定價,以鋪陳我國落實法定長期減碳目標所需政策工具的條件,或許更為具體。實則,以韓國總統在今年聯合國大會上的演講為例,除與我國近來推動數位發展部的理念相同,更早已將數位新政和綠色新政並列,遠超出台灣忽視因應氣候變遷之綠色發展的重要性。在韓國總統的演講中,已針對綠色新政的理念加以詮釋,並特別強調其內政措施以彰顯自我;其中將自己定位為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之橋樑,避開國家在公約架構下的義務主體定位,更是一種能契合前述地緣政治發展的前瞻政策思維;其中韓國宣稱,會在今年提出以2030為期的新NDC(但未提及內容);強調支持多邊主義,會和國際社會協力追求2050年的低碳目標(但沒提及韓國的承諾)。確實,韓國許多策略和企圖心都遠高於台灣,而跨政黨的國會力量,更是驅使政府積極減碳的動力,然則,主政者所展現的領導才能,則顯現在其積極凝聚內部之餘,並不積極對外承諾的智慧上。或許,這都是我們必須學習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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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我國採取的是「自願遵約」模式,亦即我國應可享有「依據國情」調整NDC與兩年期透明度報告之內容的空間,也就是說在「減緩」方面,我國可考慮採用「開發中國家標準」,留容我國家發展彈性;但在「資金、技術與能力建構」等對外貢獻上,則可採去較積極的「已開發國家」標準模式,藉以凸顯出我國對國際間的實質貢獻。

回到最核心的碳定價部分,「經濟學人」指出,目前已有約一半的NDC表示將採行碳定價,而實際上從2010年僅有約5%的全球排放被納入碳定價,目前已經有15%,待明年中國若依其原訂計畫起動全球最大交易市場,則全球納入定價的排碳規模將會大幅提升。至於次中國市場但相對具體的歐盟市場,亦提出了擴張計畫。惟目前的碳價格在達成控溫2°C的目標上,並不顯著,因依據國際貨幣基金會(IMF)的研究,必須以75美元/一噸排碳當量計,方能滿足有效控溫需求,而目前應該沒有這個行情存在,即便在美國加州與奧勒岡州採行嚴格的燃料排放標準後,2019年底的價格有遠不及於此。但應注意者,這個價格趨勢確實解決了碳權憑證過度供給的問題。

碳定價已初見其國際實證效益,但我國仍欠缺決心

由此可見,碳定價仍將會是全球關注的工具問題,這對於我國亦然。只是在不斷延宕過程,我國的碳定價工具不論在碳交易或碳費,都未見進展,相對者,在能源部門這個最重要碳定價適用對象,我們已經導入了其他以自願市場為基礎的綠電憑證(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 REC),這個無法納入履行國家減碳義務的措施,已浸蝕了我國賴以建構碳定價工具所需的碳排放係數,也形成了國家能源轉型效益,無法回饋全國減碳貢獻,而僅能滿足特定工業部門綠色供應鏈需求(私部門需求)的不平衡現象,更嚴重妨礙後續推動碳定價機制的可行性。或許這將是我國後續推動氣候政策的最艱困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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