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數位發展外,台灣不該退卻的綠色新政 

2020-10-02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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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制來導入帶動企業轉型所賴碳定價及科技創新

目前在針對企業轉型部分,「經濟學人」主要強調法制的基礎,並以碳定價及科技介入(最適科技導入)為主,依據The Grantham Research Institute at th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統計,在超過1,900件的氣候立法中,約有2/3 是在過去十年內制定的,這些立法透過碳定價與科技介入已影響到世界大型企業約1.6兆美元的總市值,換言之,國際立法帶來的風險,已隨前述的發展趨勢,逐漸衝擊到企業的資產總值。對於以出口貿易為導向的我國企業,自然應思考如何面對這種趨勢,而對於將經營成本納入碳定價以及最適科技專行之計算,似乎已是維持國際競爭力所賴之必要考慮,相對者,我國延宕已久的碳定價與綠色金融機制的法制化,同樣也是刻不容緩了。畢竟企業在獲取創新科技所帶來的營收果實之下,也應共同承擔國家整體發展下對於全球氣候與環境的責任;若能將環境成本納入營運成本之中,企業除了降低風險之外,也能在各國逐步履行貿易環境責任化的趨勢下,實質提升了產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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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策面,國際間已漸漸對於2050的淨零(Net Zero)排碳有共識,目前已有超過70個國家承諾如是,歐盟則在3月提出目標入法的草案,在G7部分,除美國外均已採行此政策,換言之,對於減碳,全球已對於較為模糊而有彈性的2050淨零碳有所共識。然則,對於巴黎協定另一個在2030年前提升減碳企圖之要求,全球卻仍處於歧異或不明確的狀態;其他再如協定要求應於2020年提交的NDC的報告部分,更因疫病而被大量推遲了。

以當前全球關切的美國為例,目前主要靠各州自主推動再生能源政策或排碳標準,然則自美國各州因應疫病衝擊所顯示出的左支右絀來看,沒有聯邦的投入,美國官方的減碳政策是難見成效,而只能依賴市場之不確定發展的。是以目前各界都在觀望美國11月的選舉結果,因為拜登將於4年內投入2兆美元,用於低碳基礎建設及能源轉型,此外,拜登更是先前於歐巴馬任內擔任副總統時支持碳定價的決策者。

除2050的長期目標,我們更需要有2020及2030的具體成果

綜上,不論是支持巴黎協定與否,除空泛的長期淨零目標,各國無不苦於其內政措施推動上的困難,其中更因疫病關係,讓各國陷於推動困境;這其中,除2020的更具企圖心的更新版NDC報告難產、2030減碳目標無法提升,再生能源轉型及去化石燃料陷入困境、低碳經濟與就業問題的拉扯等等,已都是各國提出2050或2060淨零排碳目標後,所必須回頭面對的問題。目前,我國亦面臨相同挑戰,雖早在2015便將2050碳中和入法,但在第一階段減碳未竟其功後,第二階段管制目標,也就是實質上相當於我國的2020國家自定減碳目標(NDC)亦見膠著,其中除能源轉型面臨的之困境外,交通的電動化與排碳管制、住商的能源效率提升與需量管理等,無不牽涉重大,至於根本性的碳定價、部門別管制目標、就業與綠色金融等問題,更是相互牽動,有賴政府組織更具效率的調整以為對應。例如在韓國,係將數位新政(Digital New Deal)與綠色新政(Digital New Deal)列為推動經濟轉型及提升社會正義的兩大支柱,便是一種必要而能化成本為機會的政策。其次,德國的氣候內閣共同協調的機制或許也是可以供我國未來組織調整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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