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數位發展外,台灣不該退卻的綠色新政 

2020-10-02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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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行動主義的訴訟亦擴及政府及其決策者,例如,在去年12月,荷蘭最高法院史前無例的要求政府,在2020年以前,應減少以1990年排碳為基礎的1/4排放。稍後在今年2月,英國亦有法院表示,英國政府擴建希斯洛(Heathrow)機場的計劃違法,因未將國家減碳承諾納入考慮。像這類的案件是否會在台灣發生,確實值得重視,以英國個案為例,不論按依法行政所要求之正當程序來看,或是更具體的探討政策決定過程是否涉及擅斷;抑或提升到更高層級的國家氣候政策如何?是否有減碳的政策基礎?這些都必須在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中有所著墨,否則,同樣可能在未來涉訟。目前我國在進行環評時,已有將氣候變遷納入考慮之實務,然則在現有的法定國家階段減碳管制目標尚未臻明確時,將調適部分納入,或尚能符合環境永續之基本原理,然則賦與國人義務的減碳,宜否在已有溫管法,但欠缺有法制基礎的管制目標時,原則性將之納入環評,便不無疑義。簡單的說,法律訴訟會是雙面刃,但隨訴訟威脅增加,一方面企業應注意風險,另一方面,政府也應注意法制基礎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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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正義離我們還有多遠?

回到訴訟所賴的根本科學問題,也就是「歸責」之可能,「經濟學人」指出,目前已有越來越多的科學家投入情境模擬,試圖比較有無氣候暖化對世界的影響;此外,訴訟多樣化的發展,更將快速的引領更多訴訟的發生;例如,即將在今年11月於澳洲法院進行審理的案件,已進一步涉及退休基金的投入,其中所設爭議,乃是否應妥善保護存戶規避氣候風險的曝險?這個案件的審理結果將攸關退休基金應否納入氣候風險的管理,也更將反映出氣候風險已不單是威脅到化石燃料的使用企業,更影響到了每一個人的安全。在台灣,在維穩股市之同時,俗稱的四大基金,亦有和上述澳洲涉訟之退休基金一樣的屬性者,那麼,除了既有的企業社會責任(CSR)、生態與社會治理(ESG)作業評估指標,我們該要求他們從事進一步的入市氣候風險評估嗎?簡言之,隨科學研究的進展,以及訴訟態樣的多元化,企業家與執政者均應更積極的將氣候訴訟風險納入檢視了。

氣候正義(Climate Justice)存在嗎?這是許多公民團體的疑惑,隨最近一些法官的公開陳述,似乎我們看到了一些線索;例如,「經濟學人」舉例;一位英國高院法官Lord Sales便主張;「過往一間公司的財務成就與環保表現的二分法已然瓦解」,而這個觀點有也得到澳洲法官的認同。顯然在極端保守的司法體系,拯救地球的思惟已悄悄的進入其中。這也是另一個大家必須注意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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