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係到底要多糟,法院才會判准離婚?律師揭實際案例:辱罵恐嚇、強迫行房全都算!

2020-09-14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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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法院判離婚,究竟要什麼條件呢?(圖/pakutaso)

要法院判離婚,究竟要什麼條件呢?(圖/pakutaso)

一對夫妻在結婚後,丈夫便不如結婚前那樣和善,常常會以言語羞辱恐嚇妻子,妻子生病住院時,丈夫不只沒幫忙分擔醫療費用,也未曾去探望過,更可怕的是,丈夫還會強迫妻子發生性行為,就連妻子表示身體非常不適,丈夫仍不予理會,仍強迫妻子要發生性關係,這讓妻子無法忍受,選擇與丈夫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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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分居後卻沒有辦法解決丈夫帶來的困擾,丈夫仍然不斷傳訊息騷擾恐嚇妻子說要殺害妻子,甚至還懷疑妻子有外遇威脅要隨意散布謠言,妻子最後終於忍受不了,選擇訴請法院離婚,法院最後也認為雙方已無繼續婚姻之意願,判准離婚。

對於丈夫所作所為,我們來看看在民法裡有哪些判斷依據來讓法官認為應該要判准雙方離婚。

依據丈夫所做出的行為,除了有言語恐嚇羞辱、強迫性行為以及威脅妻子說要殺害她,分別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的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雖然法律上只有寫「虐待」,不過其實虐待的範圍不僅止於身體上的暴力,就連「言語暴力」也是包含在虐待的範圍,像是丈夫常常出言羞辱恐嚇的行為,對於妻子造成精神上極大的壓力及創傷,便是屬於對妻子的虐待。

而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行為的舉動,雖然沒有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理由中,但法官認為,這樣不尊重妻子身體自主權的行為,已造成妻子身心理的傷害,雖然並非主要規定的理由之一,但仍屬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因此也是得以成立判准離婚的理由之一。

其實很多人都以為,在結為夫妻後,應該就比較沒有相關限制,像這個丈夫會強迫妻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並非單一個案,以往也有很多人會認為只要是夫妻,應該都不會有侷限,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就算是夫妻,也要懂得尊重對方的身體自主權,而像是強迫妻子發生性行為,除了可能會變成離婚的原因外,也很有可能會演變成妨害性自主的問題,這樣就還會牽涉到刑責問題。夫妻在一起本來就建立在信任及尊重之上,若這兩項失去了其中一項,夫妻可能會因為這樣而出問題,甚至會像這對夫妻一樣產生法律問題,因而鬧上法院。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黃靖芸律師

責任編輯/潘渝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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