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評析:關說解

2014-01-07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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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的關心、關切、關說總是難有明確的界限(吳逸樺攝)

民代的關心、關切、關說總是難有明確的界限(吳逸樺攝)

關說一詞,歷史上原有典故,至少兩見於《史記》,而其義不一。〈梁孝王世家〉:「竇太后心欲以孝王為後嗣,大臣及袁盎等有所關說於景帝。」此有兩解,一解是「有所關涉之說於帝也」;另一解是「關者隔也,引事而關隔其說不得行也」。故事裡大臣的「關說」是在勸阻皇帝,但未必是受人之託而只是因關心而主動獻策。同書〈佞幸列傳〉,則記述籍、閎二人佞幸,「公卿皆因關說。」關者通也,即「公卿皆因之而通其詞説」,也就是「有所言説皆關由之」。《史記》分於兩處使用同一辭語,同為「關」字,一作「隔解」、一作「通解」,字義竟似完全相反,委實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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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關說一詞,已少關心獻策或關隔其說的意思,而較接近〈佞幸列傳〉的用法,但也不妨用白話試為兩解:關說,是憑著關係說項,此為其一;關說,是關起門來說,此為其二。其實關說既要憑藉關係地位說項,也不可告人。憑著關係地位才能溝通,關起門來則是隔開旁人。「隔而通之」,恰是關說的兩項要素,缺一不可。


當代法治國家無不懂得,司法關說,是法治大忌,也是司法獨立的大敵。但依據我國現行法,關說者若是並不行賄,並不構成刑事犯罪。我國亦未如美國一樣,以立法明文規定「妨礙司法」(Obstructing Justice)的罪名來處罰關說司法的行為,而只是在法官倫理規範與檢察官倫理規範之中,將接受或進行關說請託列為違反倫理的行為而可交付行政懲處而已。其對象則僅僅是司法內部之人,對於位於司法體系外部從事司法關說之人,包括有權有勢的政治人物在內,一無制裁的辦法。然則法無明文制裁或處罰政治人物關說司法,關說司法就符合政治倫理嗎?司法關說橫行,卻冀求真正的司法獨立公正,會不會是奢求呢?


法官倫理規範中規定,法官應避免與當事人或關係人就案情進行單方溝通,這一點原則正是防制關說的要害之處。在公開的審判程序之中,當事人原有權利各自暢所欲言,哪裡需要與法官私下單方溝通?行關說的道理則很簡單,在公開的法庭程序中說理,對方能夠反駁;私下單方溝通,對方無從反駁,自然勝算大增;更要緊的是,不是仗著特殊關係或身分地位,又哪裡能夠和法官私下單獨說話?然而,法官若不懂得遇到關說就應該斷然拒絕,或不遵行聽到一方當事人私下說項就該立刻向他方公開的正當程序,都不能算是符合法官倫理,也將無從維持司法獨立的外觀與內在要求!而政治人物為司法關說,原是破壞司法倫理的罪魁禍首,絕不是符合當代政治倫理的行為。


偏偏儒家社會的倫理規則,恰就習於依據人倫關係來決定是非。無論是「父為子隱」還是「子為父隱」,都與西方「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的思維大異其趣。又對司法正當程序缺乏認識,以司法關說為社會常態的人恐怕不在少數。而不以關說為非的人們之中,又有誰會相信司法是公正的呢?社會不以關說為非,從而司法缺乏公信力,卻是法治社會所不能承受的代價!這也正是為何即使遭到揭露、從事關說的政治人物依舊理直氣昂地受到同儕包庇甚或簇擁的原因。他們心知肚明,包庇與簇擁者可能都是司法關說的行家或是受益者,也還會繼續從事關說。他們也相信,司法可能還會繼續噤聲配合。不為別的,只因為台灣似乎仍然並不懂得關說司法乃是法治之癌!也只因為台灣好像還離「公卿皆因關說」的時代不遠!

*本文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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