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中峰會的9月25日上午,美國國家檔案館博物館主大廳中央,原本鋪著黑色桌布的長桌上,準備展出一塊中國長城磚、1844年《望廈條約》、1858年《天津條約》、光緒皇帝致美國總統的精美捲軸,以及1951年《舊金山和約》。
結果,就在習近平與川普抵達前大約90分鐘,這場臨時展覽突然被整桌撤除。
媒體會認為是中共對《舊金山和約》感到不滿——「因為簽署這份條約的是美國和日本,跟中國無關」。好事者更會人云亦云解讀為:北京無法接受「台灣地位未定論」被公然展示。
然而,真的是「地位未定」讓中共不滿嗎?還是美國更害怕某事發生,破壞了美中峰會營造的鬥而不破的氣氛。
因為這份和約本身,對中國(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中華民國)是否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中共當場宣布「不接受、不承認《舊金山和約》對中國的任何約束」,美國當場能說什麼?如何反駁呢?
沒有簽字,為何要受約束?
事實很簡單,卻常被忽略: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沒有簽署《舊金山和約》。
國際法上的「條約相對性原則」(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說得很清楚:條約對非締約國「既無損也無益」。換句話說,一份你沒簽過的條約,不能憑空為你設定義務,也不能單方面賦予你權利。
川普政府反覆強調的邏輯,正是這套原則的極致實踐——美國既然沒簽約,或已經宣布退出,就不該再受那些國際條約與組織的約束。川普認為,主權國家只要不加入,任何國際組織或法庭都無權對美國「指手畫腳」。
那麼,這套邏輯套在《舊金山和約》上,為什麼突然失效?
若中共當場宣布「不接受、不承認《舊金山和約》對中國的任何效力」,美國有什麼資格反駁?當美國可以因為「沒簽約」而理直氣壯地拒絕國際約束時,兩岸為什麼反而要被一份自己從未參與的文件綁住?
美國當年能否單獨對日媾和?
1942年簽署的《聯合國家宣言》明確規定,各簽字國政府必須對與軸心國作戰到底全力合作,且不得與敵人(軸心國)單獨協商停戰或媾和。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也確立了一項基本原則: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得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
中國——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當時的中華民國——都不是《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屬於明確的「第三方」。因此,該和約中任何涉及中國領土主權(包括台灣歸屬)的處置,對中國均無約束力,在法理上既非法、也無效。
國際法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就是條約不能為非締約國設定義務。中國兩岸都沒簽字,為何獨獨要被一份「第三方」的和約決定領土歸屬?
如果中共明天正式宣布「不承認、不接受《舊金山和約》對中國任何條款的效力」,美國或日本有什麼法理依據可以反駁?
更值得追問的是歷史態度的差異。 (相關報導: 風評:海岸第一排,看美中「共管台灣」? | 更多文章 )
1928年以後的國民黨中華民國,外交上長期抱持「弱國無外交」的小媳婦心理,根本不會外交談判,結果往往簽下或默認接受不合理的條約。反觀北洋政府時期,顧維鈞領導的外交團隊,敢在巴黎和會上拒絕簽字、拒絕接受喪權辱國的條款。國民黨政府的中華民國,卻接受了自己並未親自簽署的《舊金山和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