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離職工程師因洩漏台積電營業秘密,上周被依國安法判刑10年徒刑,撇開10年是輕是重的刑期長短問題,引國安法判罪卻是明顯有疑義。
本案涉及人員包括台積電離職與在職工程師,洩密對象為日本東京威力公司。犯案情節主要為台積電離職工程師陳力銘,為替東京威力爭取成為台積電先進製程設備供應商,多次要求當時在職的台積電工程師提供關鍵技術與營業秘密,藉此獲取台積電2奈米製程蝕刻站點的量產機台供應資格。
因為包括犯案者與東京威力都坦認犯行,因此犯行與事實面部份應無疑義,而因為本案為國安法有關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相關條文修法後判決首例,因此也深受矚目。而從新聞見刊後網路上的反應來看,多數人反應是「判太輕」,少有人質疑判決的適當與適法性,但究其根源,以國安法判決確實是有深究討論的空間與必要。
這件案子的判決可以分幾個層次來看,一個是以國安法判刑是否妥當。國安法第3條確實訂有關於洩露「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給「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的禁令,違法者會根據國安法第8條判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及課罰金)等的規定。
但從案情事實面看,這個洩密案的對象是日本的企業、目的其實就是廠商想要多承攬台積電的生意,談不上什麼洩密給「敵對勢力」、更看不出影響什麼「國家安全」。
雖然對當事者的台積電而言,與技術有關的營業祕密被洩露出去,當然必須追究。但全案與其說「國安事件」,不如說就是單純一個技術與商業洩密事件,犯案者的罪行該是屬「背信罪」或「竊盜罪」,硬要上綱到國安事件、祭出國安法判罪,是殺雞用牛刀、雖然頗有殺雞儆猴效果,但是否符合事實則有諸多疑義。
再者,國安法雖然立法阻止非法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但到底什麼是「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卻沒有一個嚴謹、明確的定義與範圍。雖然國安法中有規定所謂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認定程序,是「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而且「經認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應定期檢討」,但實務上卻存在也出現不少問題。
例如,官僚單位可以把半導體2奈米(或3奈米、5奈米)等相關技術認定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但實際上與此相關的技術多如繁星,有些或許是關鍵且核心技術,但也有許多是非核心、非關鍵、甚至可能是無關輕重者,但卻都上綱為影響國安的核心機密。此外,官僚單位必有保守、保護自我的傾向,會根據政治與社會風向作調整,這會讓納入核心關鍵的技術傾向過於泛濫。
例如,現在既然是全社會與政治上都傾向更強烈的保護技術與商業機密,特別是如台積電是「護國神山」的說法深入人心,有礙台積電利益者就是影響國家利益的思維也會出現,網路上一面倒認為「輕判」就是這個道理;這必然會影響官僚單位、甚至司法單位在面對相關事項時的作為,但在此背景下作出的決定,卻未必符合專業與實務。
更基本的問題是:一家企業的技術與商業機密洩露問題,是否該視為國安問題處理?不是不能,但要審慎再審慎、克制再克制,因為一旦上綱到國安層次,不必懷疑,必然情節更嚴重、刑期更重,這對民進黨喜愛誇口說的「重視人權」顯然是有衝突的。
事實上,對企業技術與商業機密的保護,早已有諸多法令保護,最直接又聚焦的當然是《營業秘密法》,對一家企業從方法、技術、製程到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都給予保護,同時也有刑期規定;其它如刑法的洩漏工商秘密罪、背信罪、竊取罪、甚至「無故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都有規範;再如勞基法的競業禁止條款與保密協議,《公平交易法》對防止企業利用不正當競爭手段(如挖角並竊取營業秘密)來爭取交易機會的規範,都是對企業技術與商業機密的保護,何必動輒祭出國安法這把大刀?
民進黨執政10年,反中抗中、國家安全的調子越拉越高,似乎在面對與反對「境外敵對勢力」時,任何作為都能得到合理化,群組聊天有違背政府說法者(所謂散播謠言動搖社會),可以用社維法找去警察局談話,這讓人重溫獨裁時代「警總的咖啡」;中國的文化商品動輒冠以「認知戰」,呼應當年「共匪統戰陰謀」的說法。把企業洩密罪行上綱到國安層次,倒也是呼應這股風潮。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矽盾防線的裂縫─從台積電洩密案判決,看技術主權的法律保衛戰 | 更多文章 )
至於是非對錯,就似乎沒有多少人注意與介意了。那句老話或許可改為:「國安、國安,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