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司法對不同案件採取的推理尺度可以懸殊至此,人民感受到的,早已不只是判決結果的差異,而是法律天平是否還握在同一隻手上的深層不安。在高度矚目的柯文哲案中,司法對犯罪結構的理解幾乎可以一路延展:資金流向未盡明朗,關聯脈絡仍有缺口,卻仍能透過層層拼接與綜合推論,勾勒出一幅完整的犯罪圖像。上游不僅被看見,甚至在推理過程中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存在,風險也因此被極大化認定。
然而,當鏡頭轉向新竹詐騙集團案,司法邏輯卻幾乎上演了一場戲劇性的逆轉。警方當場查獲車手與監控手,檢方以有串證、逃亡之虞聲請羈押,目的正是要循線向上追查幕後金主;但法院卻迅速定調,認為五人均為犯罪鏈條中的「斷點」,難認仍有上游可查,於是全數交保。於是,一個本來最不可能沒有上游的犯罪型態,竟在司法推理之下,硬生生被處理成一條自然中止的鏈條。
這樣的對比,已不只是落差,而是赤裸裸的反諷。某些案件裡,司法可以從尚未完全閉合的線索中,推論出尚待證實的上游;到了詐騙這種以高度分工、刻意切割、層層斷點聞名的犯罪產業,卻連幾乎必然存在的上游都可以被提前排除。彷彿「上游是否存在」,不取決於犯罪結構本身,而取決於司法願意把推理延伸到哪裡為止。
人民當然會問:同樣都在談犯罪結構,同樣都在評估上游風險,為何一個案件中可以層層推演、步步進逼,另一個案件卻突然變得格外克制,甚至乾脆劃下句點?究竟是證據標準真的不同,還是推理強度本身,就可以隨案件性質、社會氛圍與對象身分自由調整?
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從來不是每個案件都得做出同樣結論,而是司法在評價證據、判斷風險時,必須維持一套穩定、可預測、可被社會理解的共同標準。因為司法公信力,不只建立在法條條文之上,更建立在標準是否一致、尺度是否一體適用。然而,當前某些案件呈現出的,卻像是一把可以隨時拉長縮短的橡皮尺:有的案件從寬推論,有的案件提早收手;有的案件強調結構全貌,有的案件則在最關鍵的節點前戛然而止。
尤其荒謬的是,詐騙集團之所以能夠猖獗,正是因為其上游金主、核心幹部與幕後操盤者從不輕易現身。他們依賴的,就是斷點設計、角色切割、跨境通訊、地下金流與科技掩護。換言之,「查不到上游」從來不代表「沒有上游」,而恰恰證明這套犯罪模式原本就是為了讓上游隱身。若司法反而把「不容易查」理解成「不必再查」,那無異於替詐團背書:只要切割做得夠漂亮,法律自然會替你承認上游不存在。
問題的核心,正是這種標準的可伸縮性。若在某些案件裡,司法願意從有限事證中推論整體犯罪結構;但在另一些案件裡,卻連高度可能存在的上游都不願深究,那麼人民自然會懷疑:所謂證據裁判原則,究竟是穩定的法治原則,還是可以因案而異、因人而變的裁量技術?當司法邏輯可以如此伸縮自如,受損的就不只是單一案件的處理結果,而是整個司法體系最根本的可信度。
更嚴重的是,這種伸縮不只影響觀感,更會直接重塑犯罪成本。對詐騙集團而言,最理想的制度環境,莫過於底層車手與人頭帳戶反覆被抓,上游卻始終安全。末端角色本就高度可替代,抓一批、補一批,成本雖然增加,卻遠不致傷筋動骨。真正足以形成威嚇的,不是口號喊得多大聲,也不是末端判得多重,而是上游是否真的面臨被追查、被凍結資產、被剝奪自由的高度風險。若司法在最關鍵的節點提早收手,那麼再多打詐宣示,對詐團而言也只是可以事先計入的營運成本。
當然,司法必須保障被告權利,羈押也不能淪為迎合輿論的工具。但保障人權,不等於拒絕理解犯罪現實;審慎用權,也不等於在犯罪結構尚未釐清前便先行宣布「到此為止」。真正令人不安的,不是司法嚴格,而是司法對不同案件展現出的嚴格與寬鬆,似乎沒有一套讓人民看得懂、信得過的共同標準。
如果在某些案件裡,「上游」可以透過推論被看見;在另一些案件裡,「上游」卻能在程序初期就被宣告不存在,那麼人民最後感受到的,恐怕已不只是案件差異,而是司法邏輯本身的選擇性。當法律的尺度可以如此忽長忽短,最先學會適應的,不會是守法的人民,而必然是最懂得利用制度縫隙的犯罪者。這才是今天台灣司法最令人心寒之處:不是法條不夠多,不是口號不夠響,而是同一把尺,量到不同案件時,竟能長短懸殊至此。
*作者為管理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