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桃兩都市長柯文哲、鄭文燦為了土地開發,都在卸任後深陷圖利收賄之司法官非,兩人的案情與處境有同有不同,但兩案不論是北檢或桃檢「入人於罪」的手筆,都頗具爭議,柯案律師甚至庭上表明將在法庭直播開始後,申請公開勘驗錄音光碟,當場告發移送偵辦。柯、鄭兩案夾擊司法,最終究竟是誰「違法」?
鏡檢堪玩味─柯案偵查全公開,鄭案大刀揮「惡檢」
鄭文燦是因為華亞科園區開發案,有利於鄭的是該案土地變更(擴大)權在中央不在地方,不像柯文哲的京華城案,容積率如何獎勵基本權在地方,就算想這麼做,鄭文燦也無法「單方面圖利」,頂多「代為向中央關切」,事實上,此案中央並未通過,換言之,也沒有行賄收賄以變更土地計畫的空間。
但不利於鄭的是,真的有五百萬「現金提袋」進官邸,不論這五百萬是「政治獻金」或「對價賄款」,鄭文燦能辯解的是,他並不知提袋內是現金,或根本沒注意有提袋而提袋內有現金,根據起訴書,鄭文燦是在提袋進官邸的一年後,知道被監聽了才退回,除了五百萬,還退了「六百萬政治獻金」;尷尬的是,法庭開庭審理,律師直指該監聽涉及「違法另案監聽」,依通訊保障監察法,「另案監聽」必須七天內呈報法院,檢察官以詐騙案受害眾為例表示也不可能個別簽分另案監聽,此言幾乎證明了監聽鄭文燦,可能存在程序爭議,後續自然也存在證據力爭議。
鄭案偵辦爭議,還有鄭文燦召開的協調會,被檢察官指為「私下密會」,而會議中鄭文燦的發言也被列為「犯罪證據」;有點類似柯文哲京華城案的「便當會」也被列為「罪證」。但柯文哲比鄭文燦倒楣多了,一,鄭被羈押四十七天,柯被羈押一年;二,鄭交保金二千八百萬,柯却高達七千萬;三,鄭交保後不必電子監控,柯却要戴電子鐐銬,半夜在家裡或在法庭上總被干擾「收不到訊號」,不知是法務部採購有問題,還是監控中心故意整人?四,柯文哲有「鏡檢」偵查全公開,鄭文燦則有「鏡檢」全護航,柯案鏡檢幾乎做了足足兩個月的不利報導,羈押庭前後冷飯再炒一遍,鄭案鏡檢大篇幅「惡檢偽造證據」(六月間),四個月後法庭重現,兩案落差可謂天差地遠,背後原因更堪玩味,當然,不論是北檢、桃檢或惡檢,大概沒人會對鏡檢偵查全公開徹查到底。
一千五百萬沒找到,連「某時地」都人間蒸發
柯案審理迄今,幾乎庭庭都讓檢察官破綻百出,鄭案好歹還查到五百萬現金提袋曾經進入官邸,柯案與威京集團相關的現金二百一十萬,進的是政治獻金帳戶,而非官邸;匪夷所思的是,起訴書被備受譏評的「某時地親自交付柯文哲,並由柯文哲交許芷瑜保管」的一千五百萬,在庭審後竟人間蒸發,蒸發的不是一千五百萬,因為本來不存在,無從蒸發;蒸發的是「某時地」,搞了半天,除了京華城動土典禮,那近一個月時間點沈慶京和柯文哲再無見面紀錄。 (相關報導: 風評:柯文哲有救,司法近乎無救! | 更多文章 )
檢察官辦案靠證據,不是不能「推論」,但推論要有實證加以鞏固才能成為「呈堂證供」,僅憑USB裡excel工作檔一句「小沈1500」,在起訴書中直接推論沈慶京交付柯文哲一千五百萬,大膽的不是柯文哲,而是拿司法公信力當政治賭注的檢察官。因為柯文哲傳給黃珊珊簡訊:「小沈給過了」,檢方直接扣連到一千五百萬,柯文哲的說法則是想走小額募款,不要讓黃珊珊找沈慶京,在柯敦哲看來,這就是惡意不求證,造成可能收受賄款的曖昧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