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4日《聯合報》的〈解聘新法周年 教師遭投訴暴增〉一文披露,最近「教育界哀鴻遍野,質疑申訴制度遭濫用,學校變成『辦案機關』,教師被調查疲於奔命。」
2025年7月1日《周刊王》報導:「去年教育部修法導入高國中小各項糾紛須召開『校事會議』處理,教育部更造冊調查人才庫羅列『外部公正人士』,……一年來花了新台幣上億處理霸凌、性平等大小案至少5,000多件,然而全臺近百名資深教師站出來聯合控訴校事會議已淪為『國家級霸凌利器』。」
本專欄7月14日〈大投訴時代,誰是造成親師對立的「麻煩製造者」?〉及8月11日〈校事會議儼然已成破壞親師關係的「新東廠」〉兩文更揭露,自從教育部命令中、小學必須設置「校事會議」處理申訴案件之後,「被調查者的身心煎熬,親師關係的撕裂,教育人員動輒得咎的無力感,已經讓學校人員蒙上深深的陰影。」總之,現在我們的中、小學難得寧日。
於是,許多優良教師萌生退意,而準教師們則裹足不前。又,依規定校長是這一會議的主席,為處理此類糾紛,正常的校事就不免耽誤。問題十分嚴重,教育當局必須及時面對,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校事會議」只屬行政命令
「校事會議」是新生事物,是怎麼突然冒出來的呢?且讓我們正本清源追究一下。查教育部於2020年6月28日發布行政命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其第一條寫:「本辦法依教師法第二十九條及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之。」此一行政命令的第四條提及「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校事會議)」。該〈辦法〉2024年4月17日的修正版,洋洋灑灑六十三條共有11,698字之多,其中有34處提到「校事會議」。
該〈辦法〉提及《教育基本法》,但查此法僅觸及「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與教師之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無關。該等事宜乃屬《教師法》規範的範圍,該法第四章明定此等事宜「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復查立法院於2019年5月10日全文修訂《教師法》,其中有關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規定大致未變,但莫名其妙的增加了第二十九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所為教師之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換言之,立法院授權教育部另訂行政命令。
如果教育部只就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有關案件時的程序,增補一些規定俾臻周延,倒也無可厚非。然而該部竟藉機在此一〈辦法〉裡偷渡「校事會議」,種下惡因!簡言之,「校事會議」是教育部逾越《教師法》而擅自搞出來的機制。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明定「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但我們的立法院竟視若無睹。另方面,人民應可向監察院陳情,當監察院在釐清法理之後提出糾正案,責令教育部讓相關案件回歸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去處理。問題是,現在的監察院卻形同虛設,哀哉!哀哉!
《教師法》已然變質
查1995年7月13日公布的《教師法》第一條寫:「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法。」原是為保障教師而立的法,然而2019年5月10日立法院全文修訂的《教師法》,在上述「提昇教師專業地位」之後,加上「並維護學生學習權」一句。此一「畫蛇添足」當時看似乎無關緊要,但現在看來,則顯然為後來的「大申訴」鋪了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