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市一名機車騎士於2023年8月騎乘機車行經大連路與莊敬街一段路口,遭民眾檢舉未禮讓行人,因而收到1200元罰單,他不滿受罰,提起行政訴訟,強調行人是在他通過後才靠近斑馬線,質疑檢舉影片存在視差誤導。案件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法官查閱檢舉影片後,認定證據不足以證明騎士確實違規,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交通局:違規事證明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檢舉影片顯示,騎士駛入行人穿越道時,車身與右側行人距離僅約2個枕木紋,未達3公尺安全距離,且在行經斑馬線時未見停頓跡象,仍持續前行,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規範,因此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然而,騎士表示,當時行人尚未踏上斑馬線,是在自己的機車通過後才慢慢靠近,且檢舉人所拍攝的地點距離事發現場較遠,畫面存在視差,可能導致錯誤判斷,進而產生誤解。
法院審理:證據不足,判決撤銷罰單
法官檢視影片後發現,騎士行經行人穿越道前,曾停車等待另一群行人通過,隨後才向前行駛。當時,他的右側有另一名騎士同行,恰巧擋住其視線與後方行人,而該名行人也尚未踏上行人穿越道。
法官認為,該騎士是否有確實違反交通規定,仍存有疑點,加上檢舉影片未能明確顯示違規事實,原裁罰決定過於倉促,因此判決撤銷罰單,全案仍可進一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