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住家旁讓人下車「重罰2萬4」!駕駛男1理由提異議 警撤單認了:與違規事實不符

2025-02-11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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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一名男子在住家門口停車讓人下車,卻被檢舉違規,遭重罰2萬4000元。(示意圖/Pixabay)

基隆一名男子在住家門口停車讓人下車,卻被檢舉違規,遭重罰2萬4000元。(示意圖/Pixabay)

基隆市一名張姓男子去(2024)年12月駕車至住家附近,短暫停車讓家人下車,卻遭檢舉違規。警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高達2萬4000元的罰單,並要求限期繳納,但張男認為,該法條適用有誤且罰款過重,提出異議後,警方重新審視證據,發現其違規行為應屬較輕的「妨礙其他人、車輛通行」,最終決定撤銷原舉發單,並更正罰則為600至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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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暫停車接送家人遭重罰

據張男收到的罰單內容,他於2024年12月22日中午12時40分,在正義路上短暫停車,違反「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因此遭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舉發,面臨2萬4000元的罰款。

對此,張男不解強調,停車地點就在住家前方,且該路段本就狹窄,許多洽公民眾也會臨停上下車,認為此舉並未構成重大違規,更不應適用高額罰則。

此案引發基隆市議員呂美玲關注指出,基隆多數道路狹窄,尤其正義路更是以「老人社區」聞名,許多計程車及私家車輛都會短暫停靠接送長者,更質疑:「若單純停車讓乘客下車,就被罰2萬4000元並吊扣駕照,這樣的裁罰未免過於嚴苛。」

適用法條錯誤,罰款過重

基隆警第二分局第五組組長劉逸群表示,該案由民眾透過「違規檢舉專區」檢舉,信六路派出所警員審核後,依據第43條第1項第4款開罰。然而,張男提出異議後,警方重新檢視影像資料,發現其車輛雖然暫停,但未出現驟然減速或突然煞車等行為,因此不符合該條文所規範的違規事實。

警方經內部討論後認定,張男的行為應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妨礙其他人、車輛通行」,罰款應調整為600至1200元,並立即向監理機關申請撤銷原舉發單。

此外,警方強調,將針對執法標準進行內部教育,以確保未來違規舉發的準確性,避免類似爭議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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