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性侵犯「化學閹割」就能解決性犯罪嗎?律師一席話,解析這個做法為何「不管用」

2018-10-05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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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前新聞報導,哈薩克要開始執行「化學閹割」。作為國家對性侵犯的新對策,將以「兒童性侵」犯罪者作為處罰的首批對象,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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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意識地,我覺得這樣的處罰手段並不合法,但在新聞的留言底下卻找不到想法相近的同好,不禁讓我開始思考為什麼我會認為化學閹割不是個好辦法。

化學閹割,是一種影響生理、心理的手段。依照憲法第22條,人有免於身、心傷害的權利,如果政府想要影響人民的權利,除了要有法律基礎,還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也就是手段不能「太超過」。

這裡要先插播:不少人看到犯罪討論,都有一個迷思:「犯罪者為什麼有人權?為什麼要保障犯罪者的人權?」這個迷思的問題出在問題本身。法律並不保障犯罪者的人權,法律保障「所有國民」的人權,即便是犯罪者,由於他也是國民,就有人權。

這是法律的基本規則,如果這個規則不存在,法律就沒有存在的意義。記得歷史、國文都讀過,「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嗎?這句話的重點不是階級鬥爭,而是要強調「法律適用在每個人身上」。

如果我們可以用「階級」、「資格」、「身分」、「犯罪者」去做二分法,那就是製造出王子與庶民。資本主義已經把人們區分成貧、富兩種財產階級了,如果連法律都製造出階級,那已經不叫傳統思想,叫上古思想了。

犯罪者有人權的意思不是犯罪者不受處罰,只是說處罰犯罪者也要符合法律上比例,不能太超過。

「比例原則」的意思是:

1.有助於解決問題

2.有複數選項可以解決問題的話,要選影響最小的

3.不能為了小事情大動干戈,例如拿大砲打小鳥。

以閹割來當例子,閹割是不是合法的方法,就必須確定「閹割有助於解決問題」、「除了閹割,沒有其他影響更少的辦法」、「用閹割來處罰性侵犯不算大動干戈」。

以我來說,閹割想要解決的問題是「性侵害犯罪」,不論是減少發生率、減少再犯率,都具有威嚇與強制阻止的效果,因此「閹割有助於解決問題」,這我承認。

除了閹割之外,我國目前解決性侵害犯罪的方法有關起來、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電子腳鐐等,其實選項不少,但這些都是存在許久的方法,也似乎還沒能解決性侵害犯罪的問題,而似乎也沒看到什麼新辦法與與閹割一起新出現,或相互比較討論的辦法似乎沒有看到太多討論,也許還能當作「除了閹割,沒有其他影響更少的辦法」,這我也接受。

想到這裡,我覺得我最在意的還是最後一個問題。性侵害犯罪問題是個重大社會議題,不是小事情,但如果政府用的手段過於激烈,就不合法。舉例來說,竊盜犯一律處死,雖然一勞永逸讓竊盜不會再犯,但這樣就太激烈了。

以新聞資料來看,化學閹割是透過藥物減少男性賀爾蒙,去降低性衝動,透過外力強制的影響國民身體作用以至於「心裡的想法慾望」。我國只有在「內亂」、「外患」罪會處罰「思想犯」、「陰謀犯」,連這種顛覆國體的罪都沒有在採取思想禁制,性侵害犯罪就先採用,我覺得手段太激烈了。

另外,化學閹割看似解決犯罪最簡單的方式,也很容易被認為是最「效率」或「直觀」的想法,但現在執行多半是有時間的,在執行時間過後呢?是不是這些犯罪的人還會繼續有類似的行為?

也因此執政者、學者才會主張有期徒刑中「教化」的重要性,認為在入監服刑時,除了處罰外,同時也在這段期間透過教育,告訴犯罪行為人這樣行為是不恰當的、是會傷害到別人的。

處罰個案沒有用,斬草要除根,才能降低未來、整體的犯罪問題,真正減少受害者的人數。世界上也不乏有教化成功的國家範例(像是之前報導的挪威),我國確實有進步的空間,相比之下,引進閹割來解決問題,在我看來只是為了改變而改變,不只侵害人權,也無法真正解決社會問題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律師談吉他臉書
責任編輯/潘渝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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