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把房子、股票或現金送給另一半,原則上不用繳贈與稅,但很多人不知道,如果贈與人不到2年就過世,這筆已經送出去的財產,仍可能被拉回來計入遺產課稅。過去甚至曾出現丈夫生前把價值超過3億元的股票送給妻子,妻子之後拋棄繼承,最後卻由沒有拿到這批股票的未成年女兒面對5735萬元遺產稅的極端案例。為解決「財產是別人拿,稅卻由其他繼承人繳」的問題,立法院財政委員會8月17日初審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外界俗稱「大老婆條款」,未來若完成立法,死亡前2年內受贈財產的特定親屬,將按自己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負擔相對應的遺產稅。
夫妻互相送財產不用繳贈與稅?死亡前2年是關鍵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夫妻之間互贈財產,原則上不用繳納贈與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也說明,夫妻相互贈與的財產屬於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
但這不代表夫妻間送出去的財產,日後一定與遺產稅無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如果把財產送給自己的配偶、依法有繼承順位的親屬,以及這些繼承人的配偶,死亡時原則上仍須把這筆財產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這類財產也常被稱為「擬制遺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提醒,即使是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也仍須併入遺產課稅。
因此,「夫妻贈與免贈與稅」和「死亡後要不要計入遺產稅」是兩回事。
丈夫送妻子3億股票,5735萬遺產稅卻落到未成年女兒頭上
這次修法的背景,來自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
根據憲法法庭判決記載,一名男子在2016年6月將名下某公司11萬4800股股票贈與配偶,當年7月申報後核定免徵贈與稅;男子之後於2017年12月3日死亡。由於股票是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妻子,國稅局依法以男子死亡時的股票淨值計算,將價值約3億868萬元的股票併入他的遺產總額。
然而,男子的配偶及3名婚生子女之後全部拋棄繼承,最後由一名未成年非婚生女兒成為唯一繼承人。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約3億4612萬元、遺產淨額約3億2435萬元,應納遺產稅達5735萬4847元;憲法法庭判決更明確指出,這筆稅額已經超過女兒實際因繼承取得的財產。
也就是說,造成大部分遺產稅的3億多元股票早已送給妻子,但最後實際收到稅負壓力的,卻是沒有拿到這批股票的另一名繼承人。
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不能別人拿財產,卻叫其他繼承人繳稅
憲法法庭於2024年10月28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判決並沒有否定「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這項制度本身,而是認為現行法律對於受贈配偶與其他繼承人之間「應該如何分擔這筆遺產稅」,也許欠缺明確規範。 (相關報導: 賴清德全民普發現金一萬元!行政院:最快明年「這時間」就入帳,最新發放進度曝光 | 更多文章 )
憲法法庭指出,這會造成配偶以外的繼承人,必須拿自己繼承到的遺產,替配偶因受贈取得的財產利益負擔遺產稅,在這個範圍內不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若進一步嚴重減損繼承權的經濟價值,也會侵害財產權。憲法法庭因此要求立法機關自判決公告日起2年內完成檢討修法。












































